荆门对中心城区部分公租房保障家庭实行租金减收政策

10月11日,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住建、民政、财政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对中心城区部分公租房保障家庭实行租金减收政策的通知》,决定即日起,对中心城区部分不符合低保低收入条件的患病、残疾等公租房保障家庭实行租金减收。

关于对中心城区部分公租房保障家庭实行租金减收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建局(房产服务中心)、民政局、财政局,市房产服务中心,市保障房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为减轻不符合低保低收入条件的患病、残疾等公租房保障家庭住房负担,根据《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中心城区部分公租房保障家庭实行租金减收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减收租金范围

按本通知规定享受减收租金政策的公租房保障家庭,包括家庭成员1人以上患病或残疾且不属于低保低收入家庭、本市非中心城区户籍低保低收入公租房保障家庭,具有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印发<荆门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荆民政发〔2019〕18号)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家庭除外。本市中心城区户籍城镇低保低收入公租房保障家庭租金标准按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二、差别实施租金优惠

(一)患病的非低保低收入公租房保障家庭,按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的通知》(荆民政发〔2018〕22号)规定,家庭成员中有1人系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享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年度内该家庭租金按30%收取;家庭成员中有1人患病,但达不到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标准,住院治疗年度累计自付合规医疗费用4500元以上的,年度内该家庭租金按50%收取。本通知有效期内,遇有医疗救助政策调整的,按调整后政策执行。

(二)残疾人非低保低收入公租房保障家庭,按省残联办《关于落实丧失劳动能力残疾人医保资助政策的通知》(鄂残联办发〔2017〕20号)规定,家庭成员中有1人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年度内该家庭租金按30%收取;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但达不到鄂残联办发〔2017〕20号规定的丧失劳动能力标准的,年度内该家庭租金按50%收取,具体为视力残疾四级、听力残疾三级,言语残疾三级,肢体残疾四级,精神残疾四级。

(三)本市非中心城区户籍低保低收入公租房保障家庭,其租金标准按本市中心城区户籍城镇低保低收入家庭租金标准执行。

三、加强政策贯彻落实

(一)精简办事程序。符合条件的家庭按公租房保障程序网上申请享受租金减收政策,需一并提交书面申请。住房保障部门经审核合格并公示5日,按核减后标准收取租金。同时开通线下渠道,接受相关申请。

(二)减少证明事项。上述家庭依据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结算单、县级以上医院住院费用医保结算发票和住院病历、残疾证及社会救助证认定,不需另行提供证明文件。

(三)严格执行政策。各住房保障相关部门、公租房运营管理单位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不得随意减免公租房租金;对伪造资料、隐瞒收入财产状况、虚报个人信息骗取减收租金待遇的,依法及时启动法律程序追缴租金,切实维护社会公平。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实施,发布之日前按原相关减免政策执行。

各县(市)所属的公租房,可参照执行本通知。 

荆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荆门市民政局

荆门市财政局

2021年10月11日

来源:云上荆门综合

编辑:骆羿杉

审核:张瑞华

三审:郑海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