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假证、拉“投资”,他屡次行骗终被判刑

自称某化妆品创始人,以高额返利为诱饵,欺骗他人“投资”后玩消失,近日,钟祥市检察院对一起涉嫌诈骗罪被告人马某提起公诉,马某最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


自称有“关系”  连办三张假证


2018年9月,马某的朋友张某通过网络申请成为某品牌化妆品的销售,并在武汉开了一家该品牌的工作室。马某得知其开工作室需要办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后,谎称自己在武汉有“关系”,自告奋勇将此事揽了下来。张某还一直希望将自己的户口迁到武汉,遂将此事也一并交给马某办理。随后马某便以需要疏通关系、答谢他人为由,先后向张某索取钱款近2万元,而马某则暗地里购买了三张假证交给了张某。



由于帮了张某这些忙,马某便经常到张某的工作室来玩,看到张某的化妆品生意做得不错,马某便又有了歪心思。他通过网络添加该化妆品品牌在其他城市的工作室卖家微信,经常把包括张某在内的工作室卖家的微信图片、视频等转发到自己的朋友圈、微信群以及抖音,并在网络上谎称自己是该品牌的创始人,这些卖家都是自己的代理,把自己打造成一位成功人士。


假冒品牌创始人  鼓吹高额返利“拉投资”


2019年3月,马某向刚认识不久的方某推销该品牌化妆品,方某购买一套护肤品后被马某拉入一微信群,由于马某经常在该微信群及其朋友圈发送一些产品购买信息和大额交易信息,谎称自己在武汉有美容店,并经常在微信群中发送顾客在其美容店消费视频,营造的假象让大家对马某产生信任。


之后马某在微信群内发送邀请大家投资入股建工作室和工厂的信息,宣称投资15000元,保底每天分300元至500元。高额的返利让方某动了心,她于3月通过支付宝向马某转账1万元用于“投资”,马某1个月后返利3000元。方某见收益可观,便追加投资,又陆续转账3万元,马某在支付7000元后停止支付,并以各种理由推脱甚至玩“拉黑”。在欺骗方某的同时,马某又以同样的方式,骗取了两名受害人近万元。


取保候审不到案  情节严重被逮捕


受害人张某、方某报案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其间马某被取保候审。案件移送至钟祥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承办检察官多次拨打马某电话传唤其到案,但马某一直以各种理由拒不到案,甚至关闭手机导致无法联络。为了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该院依法对马某决定逮捕,不久,马某就被抓获归案。



2021年9月3日,马某涉嫌诈骗罪一案开庭审理,检察官指控,被告人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察官提醒


办理相关证件可以通过登录政府官网查询相关流程和要求,通过正规、合法的渠道办理,切莫相信他人口中的“关系”。同时,要提高防骗意识,所谓的高额返利不过是他人行骗的诱饵。


在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依法配合司法机关,做到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保证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不要抱有侥幸心理消极应对,任何试图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最终注定都是徒劳的,敬畏法律,应该成为每个人的行为准则。


法条链接: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编辑:彭伟


审核:潘彩霞


三审:王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