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中院一行政诉讼案件入选最高院发布的典型案例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典型案例15起,由荆门中院院长张玲担任审判长审理的湖北省京山昌盛园林有限公司诉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政府、湖北省京山市新市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成功入选,该案是湖北法院唯一入选的案例。该案的入选,是荆门中院深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具体体现,将进一步有力推动我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再上新台阶。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典型案例

目 录

1.北京富宁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宁夏特产连锁超市诉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及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

2.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诉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案;

3.王某某诉吉林省白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案;

4.毕某某诉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5.蔡某某诉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案;

6.湖北省京山市昌盛园林有限公司诉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政府、湖北省京山市新市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

7.沈某某诉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政府信息公开案;

8.衢州金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浙江省衢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行政给付案;

9.张家港保税区润发劳动服务有限公司诉江苏省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系列案;

10.发得顺实业(深圳)有限公司诉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及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

11.彭某某等40人诉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政府等四单位强制拆除行为案;

12.旬阳县润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陕西省旬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系列案;

13.邹某某等17人诉重庆绿岛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协议五案;

14.王某某诉云南省保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限期拆除决定及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

15.贵州省遵义县巾英铁厂诉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行政征收补偿案。

湖北省京山昌盛园林有限公司诉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政府、湖北省京山市新市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

基本案情

2012年10月湖北省京山昌盛园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盛公司)从案外人某公司处转租25亩土地从事花卉苗木经营。2014年,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京山市政府)因项目建设需要,需征收涉案土地。2014年5月,昌盛公司及时转移、清理了地表附着物,完成了搬迁工作。后因赔偿款项问题未能协商一致,昌盛公司先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案外人某公司赔偿损失,被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2019年5月,昌盛公司以京山市政府、京山市新市镇人民政府为被告,案外人某公司为第三人向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荆门中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出庭应诉情况

因案涉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相对复杂但又具有协调化解的可能,荆门中院组成由院长担任审判长的合议庭,并书面通知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京山市市长积极出庭,并在庭审前组织研究、制定行政争议的初步解决方案。庭审中,京山市市长对昌盛公司因支持京山市发展,按照政府要求主动先行搬迁,保障建设项目如期落地表示感谢,并表示已经研究相应方案支持昌盛公司的合理诉求,希望通过协商方式解决涉案争议。昌盛公司当庭表示,市长出庭表明京山市政府解决问题的诚意,相信市长发表的相关意见可以落到实处,愿意撤回起诉。昌盛公司之后与京山市政府达成和解,申请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

被诉行政行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重大人身、财产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通知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本案中,荆门中院根据行政争议情况,认为需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并实际通知,符合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领导干部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少数”,正职或主要负责人是“关键少数”中的“关键少数”,在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中,发挥着示范引领作用。本案中,京山市市长积极参与应诉工作,在庭审过程中合理发表意见,行政相对人基于对市长的信任,在实际领取补偿待遇前即撤回起诉,充分说明正职负责人出庭应诉对有效化解行政争议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

来源:平安法治荆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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