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支持检察机关对谢某某做出相对不起诉处理······”在不起诉公开听证会上,听证员发表听证意见。
案情回顾
谢某某是一名教师,原本拥有一个幸福的家庭,可是一场严重的交通事故,却让这个幸福的三口之家彻底破碎......
2020年8月16日,谢某某驾驶小型轿车载其丈夫付某甲和女儿付某乙回单位,车辆行至沪蓉高速951KM+200M处,因谢某某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失控,与另一小型轿车发生刮擦后撞破道路右侧护栏,冲出高速公路,坠入边坡,最终造成谢某某受伤、乘车人付某甲当场死亡、付某乙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及两车、道路设施受损。经湖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警察总队三支队钟祥大队认定,谢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件移送至钟祥市检察院后
承办检察官认真审查案件后认为,虽然谢某某交通肇事致二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属于交通肇事罪中的“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但本案属过失犯罪,谢某某有自首情节,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被害人是谢某某的丈夫和女儿,其驾车肇事致使两名至亲死亡已属人间悲剧,且被害人付某甲的父母已与谢某某达成刑事和解,并出具了《免予交通事故刑事处罚谅解书》,请求司法机关对其儿媳谢某某从轻处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十四条的规定,罪行虽然严重,但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以及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的被告人,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若再对谢某某进行刑事处罚,既不能体现打击犯罪的必要性,也不能彰显刑事司法的人文关怀,更不能体现现代司法的宽容精神。承办检察官认为,对谢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才能兼顾法理人情,使案件办理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于是,承办检察官提请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会议同意对谢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2020年12月16日,组织召开拟不起诉案件公开听证,邀请侦查人员、律师、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与,听证员也一致同意对谢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在提请检察长批准后,2020年12月30日,该院对谢某某做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检察机关对谢某某交通肇事案作相对不起诉处理,既符合法律的原则和精神,也有利于家庭、社会关系的弥补与修复,节约诉讼资源,让原本悲剧的家庭不再多一重负担,真正体现了司法的温度和温情。”听证员付世鹏在会后这样评价此案。
检察办案不仅要不违反“文本法”,还要考虑“内心法”。老百姓对公平正义的评价和感受对我们而言同样重要。在谢某某交通肇事案中,检察官考虑到谢某某不仅是交通事故的肇事者,也是这次悲剧的受害者,在办理该案时综合考虑天理、国法、人情,充分听取多方意见,不仅做到了办案依法合规,更在法的精神指引下和法律规定幅度内取得了更好办案效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 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 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相对不起诉的条件】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
第一条 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打击和孤立极少数,教育、感化和挽救大多数,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长治久安。
第十四条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从“宽”,主要是指对于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或者罪行虽然严重,但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以及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的被告人,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于依法可不监禁的,尽量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
来源:钟祥检察院
编辑:刘哲
审核:张瑞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