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祥丨附条件不起诉,让涉案未成年人青春不“迷航”

“我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了,今后我一定会好好学习,珍惜这次机会,努力做一个对社会有贡献的人,谢谢检察官......”

近日,在附条件不起诉宣告会上,涉罪未成年人小哲(化名)充满感激地说道。

时间倒回到今年5月的一天,小哲及其社会上的朋友邀约一起去打麻将,输了钱的几个人商量对赢钱的小祝(化名)实施抢劫,遂安排小哲骑摩托车将小祝带到案发地点,几人将小祝殴打致轻伤二级并抢走了他身上的钱。

案件移送至钟祥市检察院后,该院未成年人检察部门委托钟祥市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服务中心(钟祥市爱华社工服务中心)对小哲进行了社会调查。

经调查,小哲的家庭及所在社区居委会、学校对其回归社会持接纳态度。

检察官认为

小哲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并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但由于其作案时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在本案中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与被害方达成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对小哲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但是,在提审过程中,承办检察官发现小哲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表现出十分不解:“我只是骑摩托车把他带到地方而已,并且我也没有参与殴打和抢劫,事后也没分钱,这样也会构成犯罪吗?”承办检察官意识到,小哲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实际上并没有十分明确的认知。此外,检察官在询问到小哲为什么会和社会上的人交朋友时,小哲表示,自己只有和“强势”的人在一起玩,才能有“地位”。

检察官根据此前的社会调查,详细了解了小哲的家庭情况、成长经历、学习情况后得知,小哲出身于一个单亲家庭,经济拮据,父亲老实本分,平时忙于生计,和他的沟通较少,小哲一直缺少亲情关爱。小时候的小哲十分胆小内向,在学校被同学欺负,为了摆脱被欺负的命运,他开始有意识地主动向学校里的“刺头”学生靠近,希望成为他们中的一员。在这种交友“思路”的引导下,他逐渐结交了一些社会上的闲散人员。

检察官在和小哲的交谈过程中发现,小哲逻辑清晰、语言表达能力强,言谈举止也十分自信,在班级里还担任班干部,能够很好地组织协调班内事务。检察官认为小哲是个好苗子,但如果不加以教育引导,任由其和社会闲散人员交往,好苗子也有长歪的可能。

根据最高检《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对于既可以相对不起诉也可以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优先适用相对不起诉。如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存在一定的认知偏差等需要矫正,确有必要接受一定时期监督考察的,可以适用附条件不起诉。

如果适用相对不起诉,那么案件在检察机关就已经结束,小哲也将继续回到原本的生活中去。但是检察官评估了小哲的情况后,认为他确有接受一定时期监督考察的必要。本着“教育、挽救、感化”的工作方针,检察官对小哲作出了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并设置了六个月的考验期,通过在考验期内对其开展帮教工作,引导他净化朋友圈、感恩父母、好好学习。

在小哲的附条件不起诉宣告会上,检察官现场再次对小哲进行了释法说理,进一步详细讲解了抢劫罪的法律规定及后果,小哲也主动敞开心扉,表示自己的行为确实违反了法律规定,决心要认真反思,引以为戒,把握好正确的人生方向。

如今距离对小哲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已经过去近一个月了,经过这段时间的帮教,小哲不仅逐渐远离了曾经的社会朋友,还慢慢理解到了父亲的辛苦和不易,亲子关系得到了改善,他更是在日记中表示今后还想通过考试继续提升自己的学历。

检察官也鼓励小哲,要想成功就要不畏困难,将想法付诸实际,同时叮嘱他,今后遇事要三思而后行,要注意净化自己的朋友圈,多交良师益友,避免受不良影响误入歧途。

检察官有话说

作为守护未成年人检察机关,我们明白惩罚犯罪并不是唯一目的,通过帮教的方式促使未成年人吸取教训、真心悔过,尽最大的努力去挽救每一位犯过错误的未成年人,才是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宗旨。

法律小课堂

1、【刑事责任年龄】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2、【相对不起诉】

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过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时,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3、【附条件不起诉】

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4、【附条件不起诉的考察】

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云上荆门综合钟祥检察

编辑:云薇

审核:郑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