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张健玲)最近办理了几起案件,犯罪嫌疑人均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效率大幅提高,这让我想起了三年前,刚入职时参与办理的第一个嫌疑人从始至终决不认罪的案件。
2017年11月,涉嫌盗窃罪逃匿长达6年的朱某某被抓获归案。
“我是被人诱骗,被强迫到荆门参与共同盗窃活动的。”到案后,朱某某一直声称自己是被人施以精神控制到荆门参与共同盗窃活动的,拒不认罪。
因为时隔较长,部分直接证据灭失,六年前证人关于案发细节的描述不尽详实又不具备补证条件,缺少办案经验和社会经验的我不能直接判断出朱某某话中真假。
提讯时,朱某某眼神无辜,神态笃定,我则在“是否认定朱某某犯罪?”中摇摆不定,每每想到自己决定关乎朱某某人身自由,就心情忐忑,甚至夜里辗转难眠,屡次陷入深深的自我怀疑。
“我们要分析证人证言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等主观性证据中的矛盾,查找出朱某某与其他同案已判决被告人的社会关系。”主办检察官具有多年办案经验,面对朱某某这类负隅顽抗的嫌疑人时从容客观,对补充证据有独到见解,看到我犹豫不决的样子,他耐心地指导我。
在检察官的指导下,我开始从还原案发过程、推翻朱某某辩解两方面入手查明案件事实,最终,案件起诉了。
开庭前,我结合在案证据,分析了朱某某可能提出的辩解理由,准备了详细的公诉意见书对案件进行论证。随着论证思路的展开,我对案件的矛盾心理渐渐消解。
然而到开庭时,朱某某面对我们提出的证据,继续进行重复性辩白,反复哭诉自己冤枉,称自己家庭目前多么困难,自己如何受到他人蒙骗,试图通过苦情模式逃避法律制裁。
庭审结束后,我又陷入挣扎:“万一朱某某说的是真的呢?亦或朱某某只是为了逃避处罚、或者在她旁听庭审的儿子面前进行表演?事实到底是怎样?起诉书认定的事实客观吗?”
带着繁杂矛盾的情绪,我请教入职稍早的青年干警:“是不是大家刚开始接触不认罪案件时都会有很长一段时间陷入迷茫?”同事说迷茫很正常,依法办案是基础。过两三年后再回头看这些案件,就会发现自己的成长。
时间一晃,如今到了同事口中的“两三年后”,我重新调阅了朱某某盗窃案的证据材料、法律文书、案件分析,当初办理案件时的疑惑和挣扎历历在目,却也果真如同事所说,如今相同的证据放在面前,那些面对零口供的惶惶不安已经消退,内心对案件有了更明确的判断。但我仍然牢记在校时老师所说,法律真实和客观真实存在差距,绝对客观真实从事件发生那一刻起就无从探寻了,司法机关认定的永远是法律真实。作为司法人员,需将目光不断的往返于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之间,尽可能让法律真实接近客观真实,从而做出符合法律规定的正确裁判。
随着办案越来越多,我渐渐接触到了其他零口供案件,面对拒不交代事实、推诿狡辩的犯罪嫌疑人,渐渐能够相对从容地指出其供述的矛盾,通过使用讯问技巧、补充侦查等方式,使案件事实尽可能全面展现。如今,面对那些妄图虚构事实,逃避制裁的犯罪分子,我有了更多揭露其谎言的勇气和经验。回头看看,这段经历,不经意间带给我更客观、更公正的思维方式,警醒自己保持初心,无论何时都不能丢失办理朱某某盗窃案时的审慎和对司法权力的敬畏。
回到朱某某盗窃案本身,当今侦查技术的发展和认罪认罚制度的推行,使得犯罪分子在客观上难以否认其行为、主观上更愿意认罪悔罪,对于朱某某们而言,在接受处罚后真心悔过,才是与自己和解的最佳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