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条例》解读

《荆门市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该条例为全国首创,是全国第一部专门规范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地方性法规。日前,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就条例相关内容回答了记者的提问,并作出了详细解读:

Q:条例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A: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总的来看,目前我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方面的立法比较少,且大多为相关法律法规的附属内容,造成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系统性、针对性、集成性不强,严重制约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质量和效果。加之,我市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还存在监管体制机制不健全、防治措施不精准、农民环保意识不强等问题。因此,条例的制定,一方面,弥补了国家立法的不足,为国家立法提供了有益经验;另一方面,填补了农业面源污染防治领域的制度短板,有利于提升我市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Q:条例制定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A:条例制定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决策部署,在总体思路上注重把握了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认真总结近年来我市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经验和做法,把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防治措施固化为法规制度。二是坚持问题导向,重点针对我市农业面源污染防治中的突出问题,对照上位法规定,进行查漏补缺,避免面面俱到。三是发挥立法对改革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将全国、省、市关于生态环境领域改革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写入条例,推进相关改革措施在荆门落地生根。

Q:条例对各级人民政府在农业面源污染防治中的职责作了哪些规定?

A:根据事权财权的不同,结合上位法规定,条例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进行了细化和明确。一是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职责。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生态环境质量负责,推行农业绿色生产方式,广泛宣传有关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第四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责。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建立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对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第四条第二款、第五条、第十一条)。三是市人民政府职责。条例规定市人民政府编制农业面源污染防治规划,划定农业面源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流域(第十二条第一款)。四是县级人民政府职责。条例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制订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建立农作物秸秆收集、贮存、运输和综合利用服务体系,确定本行政区域畜禽粪污消纳配置参数(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五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条例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行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将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有关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第四条第三款)。

Q:针对国家机构改革和生态环境领域改革,条例作了哪些规定?

A:根据本轮国家机构改革要求,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职责由农业农村部门转移到生态环境部门。据此,条例对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两个部门职责予以明确,避免出现工作断档、推诿扯皮等现象(第六条、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为了适应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体制改革需要,条例对市、县两级生态环境机构的职责进行细化,推动生态环境机构改革(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Q:对于农业生产经营者在农业面源污染防治中承担的义务,条例作了哪些规定?

A:农业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使用农业投入品、处置农业废弃物所产生的污染物或者其他有害物质,是农业面源污染的主要来源。据此,条例对农业生产经营者承担的面源污染防治义务提出了要求。一是农业生产经营者义务。条例规定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防止、减少农业面源污染,承担损害责任(第八条、第二十七条)。二是农药销售者义务。条例规定农药销售者应当向农药购买者开具农药销售处方单,指导农药购买者科学选购与正确使用农药(第二十一条)。三是规模以下畜禽养殖者义务。条例规定了畜禽养殖专业户、散养户在污染防治设施建设、环境污染控制、养殖记录、废弃物综合利用等方面的义务(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一条)。四是水产养殖者义务。条例规定水产养殖者应当科学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药物,达标排放养殖尾水(第三十三条)。

Q:在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保障方面,条例作了哪些规定?

A:落实条例各项规定,必须强化监督保障。条例对此作出一系列制度安排。一是有奖举报制度。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单位举报,相关单位应当及时调查处理(第七条、第九条)。二是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年度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目标,对其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第十七条)。三是人大监督制度。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第十九条)。四是责任追究制度。条例规定对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监察机关、人民法院、检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三条)。五是资金保障制度。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与农业面源污染防治任务相适应的财政投入保障制度,设立农业面源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第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六是科技保障制度。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先进技术和装备的研究、推广、应用(第三十六条)。

Q:如何抓好条例的贯彻实施?

A: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压实责任,采取措施,推动条例各项规定落地见效。一是开展条例学习宣传活动。将条例学习教育纳入普法计划,利用报纸、广播、电视、手机和网络等媒介,广泛宣传普及条例,提高全社会对条例的知晓度。二是抓紧制定配套制度和政策措施。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按照时间节点,加快制定、完善并落实配套制度和政策措施,确保条例各项规定得到有效贯彻落实。三是加强监督检查。各级人大将通过组织人大代表视察、执法检查、听取实施情况报告等方式,对条例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条例在本行政区域的贯彻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