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李柬 张妍)一外地男子与老乡合伙在荆门城区经营游艺城,以营利为目的,在该游艺城内非法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以“炒币”的模式邀约参赌人员从事赌博活动,非法获利163.7万元。近日,由荆门市东宝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开设赌场案件宣判,4名被告人获刑。
老乡合伙,开设游艺城赚钱
早在2015年6月,家住荆门市掇刀区的男子黄某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掇刀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
2016年10月,荆门市某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称娱乐公司)与陈某某、唐某某等人合伙,在城区一商业城成立了荆门市东宝区某游艺城(以下称游艺城)。黄某为娱乐公司的股东、游艺城的实际负责人,陈某某负责游艺城日常经营管理,唐某某为法定代表人,并在2017年10月陈某某离职后负责游艺城日常经营管理。
游艺城成立后,黄某、陈某某、唐某某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在游艺城内非法设置了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十余台,并安排孙某某进店“炒币”,以“炒币”模式邀约参赌人员在赌博机上押分进行人机赌博。
经审查,2016年10月至2018年2月,黄某、陈某某、唐某某、孙某某等人以“炒币”模式邀约参赌人员从事赌博活动,非法获利163.7万元,孙某某个人非法获利12万元。
4人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刑
2019年10月,该案移送至东宝区检察院审查起诉。今年2月,东宝区检察院以涉嫌开设赌场罪依法对黄某、陈某某、唐某某、孙某某提起公诉。
检察官认为,被告人黄某、陈某某、唐某某、孙某某在游艺城内设立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通过被告人孙某某“炒币”供他人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黄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法院开庭审理后,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撤销原判缓刑,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同时,对扣押在案的赌博游戏机予以没收;对被告人黄某、陈某某、唐某某的违法所得163.7万元予以追缴,对被告人孙某某的违法所得12万元予以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