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20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从今天起,十进十建学习进行时专栏,我们将陆续对相关内容进行解读。今天解读的是《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公职人员包括哪些?
公职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包括
1.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2.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4.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5.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6.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对实施政务处分与处分的主体是如何规定的?
监察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 ,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处分。
政务处分应当坚持什么基本原则?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给予的政务处分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当,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政务处分的种类有哪些?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对政务处分的期间是如何规定的?
1.警告 六个月
2.记过 十二个月
3.记大过 十八个月
4.降级、撤职 二十四个月
政务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政务处分期自政务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公职人员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应当受政务处分的如何处理?
对违法行为分别确定政务处分,应当给予两种以上政务处分的,执行其中最重的政务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政务处分的,可以在一个政务处分期以上,多个政务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政务处分期,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四十八个月。
来源:荆门广播电视台
编辑:怡憬
审核:何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