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解读丨不再将疾病列为禁止结婚的情形  

俗话说得好,“家和万事兴”,家庭幸福和睦了,社会才能和谐稳定。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为幸福健康的家庭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现行婚姻法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禁止结婚。但在现实生活中,如果对方对此知情,那么疾病还是结婚的障碍吗?为尊重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法官  付冰晶:“缔结婚姻本身就是出于两个人之间的意思自治,如果一方对患病的事实并未隐瞒,而对方愿意与之结婚,法律就应该对他们的婚姻关系予以保护。如非患病方在缔结婚姻后,又以对方患病为由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婚姻的,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不应得到法律支持。因此,缔结婚姻也需慎重。”

民法典不再将疾病列为禁止结婚的情形,将由此导致的无效婚姻改为可撤销的婚姻,体现了法律对当事人结婚权利的保障和对当事人意愿的尊重。根据新的规定,患有重大疾病一方的告知义务非常重要。这也意味着,当一方患重疾的隐私权与另一方的知情权发生冲突时,隐私权要让位于知情权。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法官  付冰晶:“民法典对于疾病婚从禁止婚到可结婚的修改,体现了国家公权力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同时,强调婚前告知义务,既有利于保障另一方的知情权,也有利于家庭和睦稳定,更加符合实际、更富于人性。同时,体现了民法典弘扬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立法本意。”

来源:云上荆门

编辑:刘哲

审核:郑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