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侵犯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危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是我国严厉打击的违法犯罪活动。今天发布非法集资类典型案例,以案释法,提醒广大市民远离非法集资陷阱。
案例1
2011年6月和2013年6月, 被告人柯某宏分别成立A、B公司。2014年4月,B公司决定对西部国际轻纺城4、5、9号楼商铺的3年经营权进行转让,客户一次性付清转让款,3年期满后B公司按照合同金额的1.1倍回购商铺经营权。客户将商铺经营权委托给C公司(2013年10月成立)管理经营,C公司每年按照客户购买商铺经营权金额的17%返利给客户,3年后C公司将商铺经营权退还客户。
按此模式
B公司共向300余人
销售600余个商铺经营权
非法吸收资金7632.922722万元
另外,柯某宏分别成立了
D公司和E公司
宣传A公司工程项目
和B公司西部国际轻纺城项目
以高息引诱
向社会吸收资金14963.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A公司、B公司,被告人柯某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鉴于柯某宏自首并积极对其企业进行生产自救,形成资产能够偿还集资参与人的债务,与大部分集资参与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谅解。依法判处被告单位罚金各四十万元,柯某宏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
案例2
2013年2月以来,王某林多次在四川省蓬溪县、射洪市的烟酒商铺购入香烟,并低于市场价卖给他人,制造能够在蓬溪县烟草专卖局以内部价批发香烟的假象。2013年6月至2015年2月期间,王某林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以其做工程、经营烟草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并承诺高额利息,陆续向陆某银等人借款,所借资金除给付前期借款本息外,多用于购买足球彩票和日常消费。经查,王某林共筹集资金5968.0125万元,造成集资参与人实际损失597.3387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依法判处王某林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从上述案例可见
不管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还是集资诈骗
犯罪分子往往
都会采取以下手段
高额收益做诱饵
不法分子以“无风险、有担保、高收益”“稳赚不赔”“保本高回报”等反投资规律噱头进行宣传许诺,且在集资初期通常会通过“以新偿旧”方式按时足额兑现,以吸引更多的集资参与人。
“项目”包装藏猫腻
不法分子会通过各种方式编造各种项目,骗取他人信任,有的通过注册合法企业,却不提供真实内容的产品(服务),有的利用商铺采取售后返租、约定回购的方式,直接或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虚假宣传造声势
不法分子为迅速做大声势,会通过邀请名人站台、展示公司领导与政府官员的合影、大量“政府批文”,或举办现场观摩体验活动、组织集体旅游、实地考察、赠送礼品等方式宣传,无固定对象地广泛招揽群众。
防范非法集资风险
提醒广大群众
做到以下“三不”
不受高收益诱惑而冲动投资
不轻易相信所谓的“无风险、高收益”等宣传,金融投资专业性强,涉及各类风险管理,应当保持理性科学的投资观念和风险责任意识,掌握基础的投资知识,正确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切莫因一时冲动被骗入局。
不轻信不明身份的机构或个人
了解融资合法性,除了企业营业执照,还要了解是否取得相关金融牌照或经有关部门批准。坚决远离不具有相应资质、超范围经营或自称公司在境外接受监管的机构,不与银行、保险从业人员等个人签订投资理财协议。
不轻易投资不透明、不了解的产业或项目
遇到投资集资类宣传,要认真了解产品(服务)或项目的资质许可、经营模式、资金去向和获利方式等,做到看不懂的业务不触碰,说不清楚风险点或看不透风险的产品要远离,不要被各种噱头迷惑。
来源: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编辑:瑞雪
审核:郑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