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解读丨明确禁止高利放贷

近年来,针对学生群体的“校园贷”以及互联网中名为借款实则以各种名义进行高利贷的APP或电子平台,受众广泛,影响恶劣。民法典明确禁止高利贷,是我国首次在人大立法层面对高利贷行为予以禁止。

高利贷顾名思义指索取特别高额利息的贷款。民法典出台之前,有关高利贷的规范大多通过司法解释体现,并未有确定规则明确“禁止高利放贷”。此次民法典中,高利放贷行为被明确禁止,代表了国家对高利贷进行坚决禁止和严厉打击的态度。

东宝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刘薇:“非法放贷入刑后,非法放贷情节严重的要以非法经营罪论处。其中认定情节严重的前提条件就是、放贷人实施的非法放贷活动实际年利率超过了36%。但凡涉及非法经营罪的民间借贷合同,借款人只需要偿还本金,不用支付利息。”

非法放贷已正式入刑,民法典如此规定,也是为了确保民刑规则一致性和法律治理体系的完备性。

东宝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刘薇:“拟实施的民法典并没有对民间借贷利率做出具体规定,所以我们审判实务中还是会依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来进行裁判,也就是两线三区,24%以内的叫做保护区,应该还;24%——36%叫做自然履行区,没付的不用付,付了的不能要求返还;超过36%的部分叫禁止区,借款人不用还。

来源:荆门广播电视台

编辑:玮

审核:何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