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办!荆门一男子街头公然辱警后被拘留

无论是风霜雪雨,还是烈日炎炎,在街头你总能看见交警的身影,他们犹如城市的指挥家,谱写着道路安全畅通的乐曲。但是近日,在荆门街头,却出现了不和谐的旋律。

1月21日11时许,交警支队一大队一中队民警在象山大道一医北院住院部停车场出入口处疏导交通时,发现一辆车牌号为鄂HE83XX的小型汽车多次违法掉头导致交通严重堵塞。

辅警小罗上前对驾驶员张某(男,28岁)进行耐心劝导时,张某态度蛮横,拒不配合,并对小罗进行辱骂、推搡,甚至抢夺其执法记录仪。

在多次抢夺执法记录仪未得逞后,张某拿出手机对小罗进行拍摄威胁,并扬言:“我记住你的样子了,我要将视频发到网上去!”。


法律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 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

(二) 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

(三) 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的;

(四) 对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故意设置障碍的;

(五) 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 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 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 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随后,民警将张某带至龙泉派出所。


在进一步调查中,民警发现,张某曾于2012年3月5日就因阻碍执法被钟祥市公安局处罚过。

因为张某阻碍执法的违法行为,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对其作出行政拘留7日的决定,并已于1月21日送入荆门市拘留所。

荆门交警提示您:

民警执法受法律保护,任何方式干扰阻碍民警正常执法,辱警袭警、诬告陷害威胁等行为都是违法犯罪,公安机关旗帜鲜明,态度坚决,将依法从严从快从重打击处理,坚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和正当权益。

来源:湖北荆门交警

责编:怡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