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雷艳芳)“感谢检察机关对我做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对我既是挽救也是拯救。”“同意检察机关对熊某作出的相对不起诉决定”被宣告人熊某、被害人李某某在公开宣告会上说道。12月20日,东宝区检察院就一起因同学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案,公开宣告相对不起诉决定。案件双方当事人、公安机关办案人员、校方代表、人民监督员等参加了公开宣告会。
经查,今年5月,某校学生熊某去教室上课时,被李某某推了一下,两人发生争执,后被同学劝开。课间李某某向熊某约架,熊某应允。课后,两人见面再次发生争执,在扭打过程中熊某用上课用的雕刻刀朝李某某的左臂和左肋部各捅一刀,宋某在劝架的过程中胳膊被划伤。经荆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熊某赔偿被害人李某某经济损失5.7万元,并取得谅解。
在审查起诉中,东宝区检察院认为熊某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但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且该案系学生之间的矛盾引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熊某相对不起诉。为确保公正,在公开宣告不起诉前,东宝区检察院邀请公安机关办案人员、人民监督员、案件双方当事人及当事人的班主任、辅导员等进行公开审查,参会人员一致同意对熊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在公开宣告会上,东宝区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史绍忠介绍了基本案情,出示了相关证据,阐明了决定对熊某相对不起诉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并宣读了相对不起诉决定书。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表示检察机关对熊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希望熊某珍惜机会,走好人生路。人民监督员钟守财表示同意检察机关的相对不起诉决定,希望双方能够受到教育,以后不要冲动。其他与会人员纷纷发表了各自看法,都同意该院对熊某作出的相对不起诉决定。
随后,东宝区检察院向当事人所在学校发出了检察建议,建议健全在校学生日常管理制度;重视在校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加强法治教育;建立心理健康与危机干预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