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牌友麻将桌上发生不快,动起了手,致一人重伤二级。近日,沙洋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伤人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半,缓刑3年。
涉案男子姓郭,今年57岁,沙洋后港人。今年3月15日下午,郭某与几个熟人在沙洋县后港镇西花台菜场一朋友家中劈柴,劈完柴后在朋友家吃晚饭,席间大家都喝了酒。饭后,郭某与唐某等人搓麻将,当日21时许,坐在郭某对面的唐某自摸和牌。此时,郭某认为唐某差牌,提出异议,唐某当即发火,挥拳打了郭某右额和左眼各一拳。被打的郭某还了一拳,结果打到唐某右眼部位,导致眼睛晶体半脱位伤至神经,后来伤情鉴定为重伤二级。
双方打架一事惊动当地警方,郭某经民警传唤后主动到派出所接受询问,因涉嫌故意伤害于今年7月8日被沙洋县公安局刑拘。沙洋县人民检察院于今年10月29日以涉嫌犯故意伤害罪向沙洋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沙洋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郭某经民警传唤后主动到派出所接受询问,系自首。当事双方达成调解,郭某赔偿全部损失,得到唐某的谅解。
法院认为,郭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郭某的辩护人提出辩解意见:郭某主动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如实供述,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郭某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对其可以从轻处罚;郭某积极赔偿当事人损失,取得当事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经查证属实,法院予以采纳。
郭某具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危险,且有沙洋县司法局社区矫正股出具的社会调查报告,同意对郭某实施社区矫正并建议对郭某适用非监禁刑。
一审法院依法判决郭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两年六个月,缓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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