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们继续解读“鄂纪励十二条”。
纪委监委在哪些情况下可向组织部门明确回复廉政意见“不影响干部任用”?
“鄂纪励十二条”规定:对工作中动机良好,虽出现一定失误,但后果不严重并自觉整改的。
因工作中的失误或错误,虽受过党纪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理,但影响期已满,并自觉整改的。
虽有信访举报但反映的问题很笼统,或虽具体但经核查无证据证实的。
哪些情况可不作党纪或监察立案处置?
(“鄂纪励十二条”规定)对一般性工作失误或轻微违纪违法行为,未造成实际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可以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不作党纪或监察立案处置。
对科教文卫技术骨干如何慎用留置措施?
(“鄂纪励十二条”规定):对既严格执纪执法,又注意维护正常的科研、生产、经营。对科、教、文、卫等企事业单位技术骨干人员尽量不用或少用、短用留置措施。
如何严格规范函询,以防止对干部造成不应有的精神困扰?
(“鄂纪励十二条”规定):对信访举报内容不具体、可查性不强的,一般不作函询,可以通过谈心、谈话、提醒等方式处理。对内容重复或相近的信访举报,不作多次函询。对函询中干部所作说明合情合理的,予以采信,并于一个月内函复干部本人及其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
来源:荆门广播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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