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街踢咬辱骂民警,这位荆门大妈的判决结果来了!

今年8月18日9时许,中年妇女张某,在掇刀区月亮湖路与月亮湖北路交汇处,由北至南过马路时因闯红灯。被市公安局巡特警支队,月亮湖警务站民警劝阻,民警在对她查询身份时,她拒不配合并对执勤民警进行辱骂及殴打,将一名民警手腕抓伤及背部咬伤,被民警当场抓获。


当日,张某因妨害公务被荆门高新区•掇刀区公安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8月21日被刑事拘留,8月30日被逮捕。

10月16日,掇刀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妇女涉嫌妨碍公务罪一案,并当庭宣判,以妨碍公务罪判处其拘役三个月。

掇刀区法院审理认为,张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妨害公务罪。张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当从重处罚。

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掇刀区法院判决:张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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