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大气污染防治百日攻坚指挥部公开发布《致全市企业家朋友的公开信》,通过对企业易发、多发的15种涉气环境违法行为和相应法律责任进行梳理并进行公开提醒,进一步宣传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营造大气污染防治的良好氛围。
为切实推进大气环境质量改善,9月10日起,我市开展大气污染防治百日攻坚行动。目前,百日攻坚行动已经形成了各级政府、各部门联动的全方位监控网络,百日攻坚行动指挥部、各区百日攻坚行动指挥部都组建了行动专班,分组进行日夜专项督查,市生态环境、市住建、市城管等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开展巡查,督促整改。
据统计,截至10月14日,市大气污染防治百日攻坚行动现场组共出动1814人次,查看1064个点位,发现环境问题共745个。根据环境问题的严重程度,分别实施口头告知整改要求、下达督促整改现场告知书、约谈和立案查处等措施。截至目前,对所有环境问题均已现场提出整改要求,其中对问题较严重的,已下达督促整改现场告知书95份,约谈4个项目当事人,立案查处22件,涉嫌环境犯罪移送公安机关案件1件,已有104个问题完成整改。
下一步,市大气污染防治百日攻坚指挥部将针对建筑工地扬尘监管、餐饮油烟及露天烧烤监管、煤炭散烧监管、“散乱污”企业查处、商品混凝土企业监管、公路扬尘治理监管、道路扬尘治理监管、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监管、中心城区周边裸露矿山修复监管、秸秆禁烧等12个方面开展专项行动,综合施策、全力攻坚、严防死守,打好打赢这场关于荆门的蓝天保卫战。(记者张文 通讯员王雪梅)
致全市企业家朋友的公开信
各企业家朋友:
首先由衷感谢你们长期以来对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对你们在推动企业绿色转型发展所做出的努力和付出表示崇高的敬意!
7月30日,生态环境部对今年上半年环境空气质量同比恶化、年度目标完成情况严重滞后的52个城市进行预警提醒,荆门是其中之一。8月2日,省生态环境厅对荆门实施2019年度环境空气质量预警。如果到年底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没有明显改善,下一步就要采取限批,这将会严重影响企业的发展,更会损害广大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9月,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成立大气污染防治百日攻坚指挥部,从各单位抽调近一百名执法人员,对我市中心城区及周边延伸区域的涉气企业或项目实施常态化巡查执法,并要求市大气污染防治百日攻坚指挥部及专班全体人员务必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务必做到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务必做到环境监管执法全覆盖、对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
生态环境保护功在当代,利在千秋,是政府、企业、公民共同的责任,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离不开企业家的积极参与和全面配合。为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督促企业履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和环境保护社会责任,我们对企业易发、多发的15种涉气环境违法行为和相应法律责任,进行梳理,现予以公开和提醒。
苍穹之下,同呼吸,共命运,荆门的蓝天需要我们大家共同呵护。请各位企业家朋友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思想,牢固树立底线意识,不折不扣落实治污要求,带头履行企业治污的主体责任、社会责任,自觉填平补齐大气环境污染治理的不足与短板,争当生态文明的倡导者、环境保护的促进者、绿色发展的践行者、美丽家园的守护者,与我们一道共同打好打赢这场蓝天保卫战。
易发多发的15种环境违法行为和相应法律责任
一、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经批准后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环评,擅自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5%的罚款,并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责令备案,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100万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200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20万元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三、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10万元-10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四、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10万元-10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五、违法设置排污口。《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20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六、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规定,符合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超标或超总量排放污染物,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排放法律、法规禁止排放的污染物,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等。
七、未按规定对污染物自行监测,或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未按规定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未按规定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20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八、建设项目未办理环评,被责令停建,拒不执行;无排污许可证,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等情形。除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罚款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九、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责令改正,处2万元-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十、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责令改正,处2万元-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十一、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环境保护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十二、不公开或不如实公开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
十三、建筑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十四、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十五、道路扬尘、机动车尾气、餐饮油烟、非道路移动机械等其他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行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来源:荆门晚报
责编:怡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