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车出行,除了快速和便捷,更重要的是安全,否则,一切都是空谈…
近期,沙洋县公安局沙洋水陆派出所民警在对辖区某汽车客运站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车站存在:
1
部分长途班线未实名制售票;
2
对旅客上车安检措施不严;
3
车辆进出站无序等安全隐患;
遂对车站进行了警告并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但该车站一直未进行整改。
9月13日,公安机关经过调查后,依据《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对该车站罚款5万元,其主要负责人也被给予处罚,车站随即启动了隐患整改。
法律小讲堂
《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
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存在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单位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建议有关组织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事业单位在安全防范上应该做些什么?
《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第七条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要求是:
(一)有适应单位具体情况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措施和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
(二)单位范围内的治安保卫情况有人检查,重要部位得到重点保护,治安隐患及时得到排查;
(三)单位范围内的治安隐患和问题及时得到处理,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及时得到处置。
《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第八条
单位制定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门卫、值班、巡查制度;
(二)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场所的安全管理制度;
(三)现金、票据、印鉴、有价证券等重要物品使用、保管、储存、运输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单位内部的消防、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五)治安防范教育培训制度;
(六)单位内部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报告制度;
(七)治安保卫工作检查、考核及奖惩制度;
(八)存放有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传染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和传染性菌种、毒种以及武器弹药的单位,还应当有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九)其他有关的治安保卫制度。
单位制定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相抵触。
作为车站,要在安全基础上,为旅客提供优质服务,作为旅客,也要配合工作人员做好必要安检,公共安全、不容轻视。
来源:沙洋公安
责编:怡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