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对象购新房 请及时腾退配租房

近日,从市房产局获悉,针对公租房保障对象住房状况发生变化后该如何处理配租房屋的问题,日前市住建局给出明确答复:在规定时间内,必须腾退配租房。

近年来,我市通过降低公租房保障准入门槛,扩大公租房保障范围,稳步提高住房困难群体保障待遇,保障体系不断完善。同时,鼓励保障对象通过自我努力解决住房困难,并进一步加强公租房动态监管。

针对今后公租房保障对象住房状况发生变化,如何处理配租房的问题,市住建局进一步作出了明确规定:

当公租房保障对象购买新建经适房后,不再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经适房交房后,给予保障对象6个月的装修、搬迁期。在此期限内,原保障对象可继续租住公租房,按照原租赁合同约定收取租金。超出此期限后,按照市场价格收取租金(多层6元/月·平方米、高层7元/月·平方米),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而当公租房保障对象购买新建商品房后,不再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商品房交房后,给予保障对象6个月装修、搬迁期。在此期限内,原保障对象可继续租住公租房,按照其他家庭租金标准收取租金。超出此期限后,按照市场价格收取租金(多层6元/月·平方米、高层7元/月·平方米),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如果宽限期内,原保障对象无正当理由不缴纳租金的,或宽限期届满,原保障对象无正当理由不腾退公租房的,按照住建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湖北省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腾退的决定,决定期限内仍不腾退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