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东检宣)俗话说“靠山吃山”。仅持有林权证就能砍伐自有树木吗?近日,东宝一男子因砍伐本人购买他人的林木依法被东宝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判处该男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相应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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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东宝区仙居乡男子贺某某购买本乡他人自留山成片林木。同年10月起,在未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贺某某雇请他人砍伐该处杂树与松树,并将砍伐的林木出售给当地木材公司及附近农户,非法获利7万多元。经有关部门勘验、鉴定,贺某某砍伐的杂树、松树立木蓄积合计70余立方米。
承办该案的检察官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对全案证据进行了认真核查。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链条完整的基础上,依法认定贺某某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滥伐林木,数量巨大,涉嫌滥伐林木罪,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贺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
检察官释法: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然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达到一定数量标准就可能触犯刑法规定,构成滥伐林木罪。除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以外,采伐任何林木都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并要严格按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不得随意采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