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男子李奥(化名)为周转资金想出歪主意,将房屋一房多卖,获利19万元。近日李奥因犯诈骗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2016年10月,古安(化名)来到岳父易侠先(已故)(化名)在掇刀某小区购买的9A301号房屋,却发现自己打不开房门锁。古安找到开发商李奥希望解决这一情况,却被其以各种理由推脱,问题也久久没能解决。同年11月,古安再次来到该房子,却发现里面已经住进了新“主人”。情急之下,古安与房屋的新“主人”齐佳(化名)发生争执,最终古安因齐佳报警而被警方带走。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经过公安机关的侦查,真相终于浮出水面。
原来,2007年,易侠先从马林(化名)(原开发商法定代表人)处以19.5万元购得9A301号房屋,但未办理房产证也未正式入住。2014年,李奥通过股权转让成为9A301号房屋的开发商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2016年,李奥以公司名义将9A301号房屋卖给章照(化名),实际收取购房款16万元。2017年,章照又以21万将9A301号房屋卖给善意第三人齐佳,李奥以公司名义与齐佳签订购房合同,齐佳在购买该房屋后,进行了装修并入住。
案发后,公安机关于2018年2月查封了涉案房屋,同年2月19日,公安民警将李奥抓获归案。经过侦查机关大量的补充侦查工作,日前,掇刀区人民检察院对李奥依法提起公诉,法院以诈骗罪一审判处李奥有期徒刑4年11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责令退赔违法所得19万元。
检察官提醒,广大群众在购房过程中,应事先了解相关房产资讯和政策法规,及时办理各种登记,防止日后出现产权纠纷,给自己造成损失 。
检察官普法: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通讯员 庞孟冉)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通讯员:庞孟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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