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一男子酒后醉酒伤人态度嚣张 妨害公务自食恶果

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后果有多严重?近日,东宝区人民法院判决的一起妨害公务案给出了答案,一男子犯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涉案人为李某,今年28岁,东宝人。去年11月12日21时许,李某酒后同其他3人到荆门一影城看电影,其中一人因醉酒后在影城检票处吵闹,影城工作人员向110报警。110指挥中心指令市公安巡特警支队生态运动公园警务站出警。当日21时26分,生态运动公园警务站一名民警及2名辅警赶至现场,劝说李某等4人离开,以免影响影城正常经营。李某等4人不仅不听劝,还对民警进行推搡、拉扯。其间,李某挥拳击打民警脸部,致民警警帽和执法记录仪掉落、民警全身多处挫伤。事后,李某被控制带走。

次日,李某等人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刑拘。今年4月2日,公诉机关对李某提起公诉。东宝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与事实均无异议,未提出辩解意见。李某辩护人提出李某事发时属醉酒状态,主观恶性较小,未造成严重后果,案发后,李某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建议对李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一审法院认为李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李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从重处罚,其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大,对辩护人提出的其主观恶性较小,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李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与此相关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最终,东宝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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