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夏天,张女士吃完晚饭后用牵引绳牵着自己的宠物狗在广场散步时,遇到李先生带着(未用牵引绳)大型宠物狗同时在广场散步。李先生的大型宠物狗与张女士的宠物狗相遇后发生撕咬,张女士为了避免自己的宠物狗受伤,将自己的宠物狗牵开并抱起准备离开时,李先生的大型宠物狗便将张女士咬伤。张女士被咬后当即被送往防疫站,防疫站在查看了伤情,并打了二针疫苗后告知应立即送往医院住院治疗。之后,张女士被送进医院治疗,经医生诊断:多处被狗咬伤,多处皮肤撕裂伤。张女士出院后,找李先生索赔未果。为此,张女士将该案诉至法院,要求李先生对其进行赔偿。
法院判决: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是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被告不能举证证明原告被狗咬伤是因原告或者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故被告应承担赔偿原告被其狗咬伤所造成损失的民事责任。因此被告应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另外,原告身上多处被被告的狗咬伤,现原告手腕背侧、左大腿、右小腿等处留下永久性疤痕,给原告带来了精神痛苦,从原告的年龄、性别及疤痕部位等因素考虑,被告酌定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依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之规定,判决:被告李先生应赔偿原告张女士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律师说法:近年来,人们饲养动物现象越来越普遍,饲养的动物种类已经超出了传统的猫、狗等动物范围,出现了许多违规饲养危险动物的现象,以致于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案件频繁发生。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一般是指饲养的动物给受害人造成了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基于侵权损害民事赔偿法律关系的基础,受害人请求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人身和财产遭受的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侵权责任法》都明确规定了在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中,不是以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有无过错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而是在受害人有过错并且是其过错造成损害的情形下,动物饲养人才可以不承担责任或由受害人承担主要责任。否者,都要承担赔偿责任。
通讯员: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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