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法院判决首起线树纠纷案

沙洋男子吴某经营承包的部分树木生长在输电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国网荆门供电公司多次派工作人员告知吴某并发出安全隐患清理通知书,但吴某与该公司就补偿一事没有达成共识,拒不清理。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给出答案:电力设施保护区,不符合要求的树木必须修剪或砍伐。

据悉,这是我市首起通过法院判决处理线树问题的案例。

事发:电线下树木超高,存安全隐患

220千伏枣林输电线路由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投资建设,于2006年12月26日投入运营,该资产属国网荆门供电公司(以下简称供电公司),并由荆门供电公司负责运营、管理。

该线路99号杆到100号杆之间线路从吴某(年过七旬,沙洋人)承包经营的土地上方经过,该地位于沙洋县高阳镇某村。因线路下方吴某种植的树木生长高度不符合《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中“距树木安全距离为4.5米以上”的规定,2017年7月5日,供电公司依法派公司工作人员向吴某发出安全告知书,告知其树木与电线之间的距离严重不足,将严重危及输电安全,并要求吴某对线下树障予以清理、排除妨碍,但是吴某并未做出相应清理措施。

2018年7月,供电公司派工作人员前去修剪,不料受到吴某儿子阻拦,与其发生纠纷。沙洋县公安局高阳派出所调解后,供电公司自愿赔偿了吴某树木损失1900元。

为排除安全隐患,2018年8月27日,供电公司再次派工作人员向吴某发出安全告知书,要求对线路周围树木予以修剪或砍伐,但吴某仍未对该线路下方树障进行清理,供电公司只好诉至沙洋县人民法院。

据悉,遇到树木妨碍到电力线路运行时,供电公司会派工作人员与树主协商解决,绝大多数树主会主动清除隐患。将此类问题诉诸法院,这在全市尚属首例。

一审:不符合要求的树木要修剪或砍伐

2019年3月8日,沙洋县人民法院审理原告供电公司与被告吴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

一审法院认为,供电公司运营、管理的220千伏枣林输电线路是经合法建设营运的,该电力设施应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能危害电力设施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对电力设施保护区设立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在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前已经种植的植物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修剪或者砍伐。”还有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吴某在该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种植树木已超过安全距离,存在高压导线对树木放电的严重安全隐患,危及附近活动人员和牲畜的生命财产安全,并可能引发树木火灾,危及到国家电力设施安全运行,吴某的行为已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规定。

综上,吴某应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树木依法进行修剪或砍伐。故判决被告吴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之内排除妨害,并承担本次代理费50元。

上诉:先种的树,再架设的电线

一审法院认定,枣林线线路下方吴某种植的树木高度现已超过4.5米的安全高度,而事实是供电公司架设线路时吴某的树木就已超过了4.5米的安全距离,供电公司架设电力线路时清点了树木但未与吴某签订补偿协议。

一审法院引用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的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电力企业应依法予以修剪或砍伐”。该规定明确说明依法划定了电力设施保护区后,种植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由电力企业依法予以修剪或砍伐,而吴某的树木、竹子是在供电公司架设电力线路之前就存在的。

2019年3月27日,吴某对一审判决有疑问,遂向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上诉。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9年5月13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吴某与供电公司就赔偿问题多次进行调解,但未达成一致。

该院认为,根据照片证据,查明事实,吴某在电线保护区种植的大量树木中,有些树木的树顶已接近电线,部分树木高度超过安全距离4.5米。同时,吴某应当考虑到,其在未砍伐超过安全距离的树木的情况下,如造成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吴某作为树木的所有权人亦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一审判决吴某排除妨害,对其所有树木进行修剪,除了出于对公共安全的考虑,亦是对于吴某本人及他人人身或财产安全的考虑。关于吴某要求供电公司予以赔偿的问题,因吴某在本案中未提出反诉请求,与供电公司亦不能就此达成调解意见,其可以另行主张权利。

综上所述,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承担本次代理费100元。

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军介绍,因为树木在先,电力拉线在后,拉线因线路保护区域的规定而需砍伐树木,影响树木的所有权的利益,所以需对树木所有人给予赔偿。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种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或高秆植物。

电力企业对已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新种植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应当予以砍伐,并不予支付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植被恢复费等任何费用。

来源:荆门晚报

责编:怡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