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8日,市公安局、市文明办、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规范城区市民养犬行为的通告》,进一步规范市民养犬行为。
《通告》要求,饲养犬只不得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犬只在户外排泄粪便的,携犬人应立即采取清洁措施予以清除。
《通告》规定,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学校、医院、博物馆、图书馆、体育馆、商场等6类公共场所(导盲犬或肢体重残人携带辅助犬除外)。犬只伤人的,饲养人需将伤者送医诊治,并依法承担相关费用;对于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驱使犬只伤人的,公安机关将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荆门广播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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