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不能再任性了,荆城养狗的这些行为或将被严惩!

宠物犬是人类最忠实的朋友!

然而……

“爱之欲其生,恶之欲其死”

却是城市爱犬人与怕犬人的真实写照!

如今,养狗的人越来越多

每天清晨、傍晚散步

到处都能看到——

遛狗,已经成了街头和休闲场所的一景

与此同时

流浪狗乱窜、任性遛犬、狗粪污染、

随意放养散养、烈性犬或大型犬伤人等现象

也让大家烦心不已……

即日起,养狗人请注意!

为全面推进文明城市创建工作,荆门市公安、城管、住建(房管)等部门将组建联合执法专班,持续对城区不文明养犬行为进行整治。

整治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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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城区各路段、公共场所和物业小区,文明养狗行为进行不间断巡查检查,重点整治犬只随地大小便、遛犬不牵绳、携带犬只违规进入公共场所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等法规,在物业区域内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等问题;对不服从管理,屡教不改的犬只饲养人依法严格惩处。

因此——

请您牵紧“文明绳”

当好“铲屎官”

争做文明养犬人!

【相关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5条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43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43条第一款规定,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79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80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卫生部、公安部、农业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卫疾控发〔2003〕216号)规定,各地公安部门负责县以上城市养犬的审批与违章养犬的处理,捕杀狂犬、野犬。

●《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58条规定,禁止在物业区域内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具体品种和体高、体重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确定,并向社会公布。业主、物业使用人在物业区域内饲养前款规定以外其他犬只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业主公约或者管理规约,携犬只出户的,应当束犬链牵引;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72条规定,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在物业区域内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携犬只出户未束犬链牵引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犬只。

●《湖北省物业区域个人禁养犬只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规定,物业区域内,禁止个人饲养成年体高超过45厘米的犬只。成年体高的判定标准为:犬只站立时从肩部最高点到地面的距离。

●《荆门市城市管理条例》第74条第二项规定,饲养犬只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来源:荆门城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