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一男子在我市租车诈骗,警方在侦办中,发现该男子因在襄阳诈骗被抓获判刑,但未涉及其在我市的犯罪事实,该男子刑满释放后即被我市警方刑事拘留。记者昨从掇刀区法院获悉,该男子因犯合同诈骗罪(新罪和漏罪),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4万元,并退赔违法所得83333元。
今年50岁的孙某是山东青岛人,无固定职业。2015年5月15日,孙某伙同他人商量租赁车辆后倒卖换钱。之后,他们来到荆门,找到掇刀区的一家汽车代驾服务公司,谎称跑业务需要用车,由孙某以个人名义从该公司租得一辆黑色丰田轿车。当晚,他们将该车开到武汉火车站附近,由他人将该车出售,孙某分得赃款2000元。经鉴定,该车价值83333元。
掇刀警方在办理该案时,发现孙某因2015年5月13日在襄阳租车诈骗,7月7日被襄阳警方抓获,12月24日被襄阳高新区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但该判决没有对孙某在掇刀的犯罪事实进行判决。2017年7月6日,孙某刑满释放当日,掇刀公安分局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将其刑事拘留,8月9日孙某被逮捕,同年9月8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10月10日,孙某被逮捕羁押。
掇刀区法院审理认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孙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因为孙某此前在襄阳高新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还有其他罪(在荆门诈骗)没有判决,应当对新罪和漏罪两罪并罚,遂判决孙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与襄阳高新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两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3年(2018年10月10日至2019年8月5日),并处罚金4万元;责令退赔违法所得83333元。
来源:荆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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