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4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督查激励措施对我省受激励地方予以配套激励支持的通报》,省政府决定对受到国务院督查激励的9个市县予以配套激励,对省本级受到国务院督查激励的事项细化落实措施,形成督查激励叠加效应。
湖北受国务院督查激励事项共12项
受督查激励14次
近期,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对2018年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予以督查激励的通报》(国办发〔2019〕20号)。我省受到国务院督查激励事项共有12项,涉及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扶贫办、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湖北证监局等11个部门;
受到国务院督查激励次数14次,其中省本级5次,武汉市、襄阳市、宜昌市、黄石市、潜江市、宜都市、京山市、保康县、孝感市孝南区各1次。
湖北受督查激励清单
及配套激励、贯彻落实措施
一、促进社会投资健康发展、企业债券发行、债券品种创新与风险防范等工作成效明显的地方
受激励对象:宜昌市。
国家奖励支持措施:从2019年起两年之内,对上述地方行政区域内企业申请企业债券实行“直通车”机制(企业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报,不需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
我省配套激励措施:采取建立完善发债企业后备资源库、优先列入企业债券申报指导目标、加强发债企业培训辅导、积极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汇报衔接、兑现企业融资奖励等措施,支持宜昌市落实企业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报发行企业债券的政策;继续支持宜昌市围绕化工产业转型升级、生态环境治理及新兴产业培育申报发行长江大保护专项债券。(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
二、年度固定资产投资保持稳定增长,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开工、投资完成等情况较好的地方
受激励对象:省本级。
国家奖励支持措施:2019年对上述地方在中央预算内投资既有专项中安排投资,用于奖励支持其相关专项项目建设。(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
我省贯彻落实措施:国家奖励支持措施主要体现在保障性安居工程和政法基础设施方面。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方面,对2018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完成和支付情况靠前、项目调度质量高、巡视检查等未发现重大问题的地方依次下达中央2019年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5.16亿元;关于政法基础设施建设专项方面,省发展改革委已报送相关需求,待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下达。(省发改委组织实施)
三、财政预算执行、提高收入质量、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国库库款管理、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预算公开等财政管理工作完成情况好的地方
受激励对象:襄阳市、保康县、孝感市孝南区。
国家奖励支持措施:2019年对上述地方利用收回的财政存量资金、年度预算中单独安排的资金等予以奖励,每个市奖励资金不低于2000万元,每个县(市、区)奖励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并适当体现向中、西部地区倾斜。(财政部组织实施)
我省配套激励措施:省财政在2019年安排不少于2000万元予以奖励,其中:奖励给襄阳市不少于1000万元,奖励给保康县、孝感市孝南区各不少于500万元。(省财政厅组织实施)
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营造诚实守信金融生态环境、维护良好金融秩序、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成效较好的地方
受激励对象:省本级。
国家奖励支持措施:2019年支持上述地方或其辖内地区开展金融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在同等条件下对其申报金融改革试验区等方面给予重点考虑和支持,在相关领域加大再贷款、再贴现的支持力度,鼓励符合条件的全国性股份制银行在上述地方开设分支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双创”公司债券、绿色公司债券等金融创新产品。(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组织实施)
我省贯彻落实措施:推动科技金融改革创新,在重点高科技产业领域探索科技金融直接融资机制和模式创新;推进绿色金融工作,申报第二批绿色金融试点,推行实施绿色信贷业绩评价;落实自贸区金融政策,探索本外币账户体系组合优化创新,支持自贸区承接产业转移和科技金融发展;结合“百亿千亿金惠工程”,积极推进再贷款、再贴现示范行(区)创建。积极与银保监会对接,加大全国性股份制银行相关政策争取力度,并推动武汉市创建“国家级保险型社会先行示范区”“东湖国家保险科技创新示范区”。继续支持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双创”公司债券、绿色公司债券等金融创新产品,提升融资能力,拓宽融资渠道。(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湖北证监局组织实施)
五、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自主创新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成效明显的地方
受激励对象:省本级。
国家奖励支持措施:2019年对上述地方优先支持其行政区域内1家符合条件的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或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扩区或调整区位,优先支持其行政区域内1家符合条件且发展基础较好的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升级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部组织实施)
我省贯彻落实措施:积极与科技部对接,在省内选取一家符合条件且发展基础较好的省级高新区升级为国家高新区。(省科技厅组织实施)
六、促进工业稳增长和转型升级、实施技术改造成效明显的地方
受激励对象:武汉市。
国家奖励支持措施:2019年对上述地方在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升级导向计划安排,制造业单项冠军及其他示范项目、示范企业、示范平台评定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实施)
我省配套激励措施:积极将武汉市重大项目纳入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升级导向计划库,在申报支柱产业细分领域隐形冠军企业培育提升方面予以重点支持;对武汉市在申报国家各类专项、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各类重点示范项目、示范企业、示范平台等方面予以优先重点推荐。(省经信厅组织实施)
七、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力度较大,支持传统产业改造、培育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承接产业转移和产业合作等工作成效突出的地方
受激励对象:黄石市。
国家奖励支持措施:2019年对上述地方优先支持在老工业基地振兴有关重大改革和重大政策方面先行先试,支持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建设和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并加大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资金支持力度。(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我省配套激励措施:参照国家相关政策,对黄石市在2020年省预算内投资计划中予以支持。(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
八、培育壮大接续替代产业、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生态环境整治、着力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等转型成效突出的地方
受激励对象:潜江市。
国家奖励支持措施:2019年对上述地方在资源型地区经济转型重大改革和重大政策方面先行先试,加大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资金支持力度,增加资金分配系数;中央财政在安排年度补助资金时予以倾斜支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我省配套激励措施:参照国家相关政策,对潜江市在2020年省预算内投资计划中予以支持;在2020年省财政补助资金安排上予以倾斜支持。(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九、在2018年脱贫攻坚成效考核中认定为完成年度计划、减贫成效显着、综合评价好的地方
受激励对象:省本级。
国家奖励支持措施:2019年对上述地方在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中给予一定奖励。(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组织实施)
我省贯彻落实措施:根据2018年度脱贫攻坚奖励资金分配方案,迅速将奖励资金下达至各县(市、区)。(省财政厅、省扶贫办组织实施)
十、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成效较为明显的地方
受激励对象:宜都市。
国家奖励支持措施:2019年对上述地方在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分配中予以倾斜,各新增安排中央资金500万元。(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组织实施)
我省配套激励措施:省财政在2019年安排250万元对宜都市予以奖励。(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组织实施)
十一、落实养老服务业支持政策积极主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成效明显的地方
受激励对象:省本级。
国家奖励支持措施:2019年对推进养老项目建设成效明显的地方,在安排年度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时,在原有投资分配基础上增加5%的奖励;对健全养老服务体系成效明显的地方,在安排年度福利彩票公益金补助地方老年人福利类项目资金时,通过工作绩效因素予以资金倾斜。(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组织实施)
我省贯彻落实措施:参照国家相关政策,对参与国家养老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城市武汉市、宜昌市,在2020年省预算内投资计划中予以支持;待中央福利彩票公益金资金安排确定后,对养老服务工作业绩突出的地方在项目资金安排上给予倾斜。(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组织实施)
十二、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成效明显的地方
受激励对象:京山市。
国家奖励支持措施:2019年对上述地方在中央财政分配年度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时,各给予2000万元激励支持,主要用于农村“厕所革命”整村推进、村容村貌整治提升等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相关建设。(农业农村部、财政部组织实施)
我省配套激励措施:省财政在2019年安排资金1000万元对京山市予以奖励。在申报2019年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时对京山市予以优先考虑。在推进美丽乡村建设中,对京山市有条件、基础好的村,优先纳入全省美丽乡村建设示范村范围。(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实施)
来源:湖北日报
责编:瑞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