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点名曝光5起典型生态环保违法案件!逃避监管排放废水罚款100万!

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自然价值和增值自然资本,就是保护经济社会发展潜力和后劲,使绿水青山持续发挥生态效益和经济社会效益。然而,有些企业却罔顾法律,以一己之私给荆门的环境带来了“伤害”。

日前,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了今年一季度生态环保典型案例,希望大家以此为戒,严守法律底线,共同守护荆门的碧水蓝天!

典型案例一    

钟祥市金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按日连续处罚案

案情简介

2018年12月13日,执法人员对钟祥市金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开展了执法监测,发现该单位三气锅炉尾气烘干型煤后外排的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超标。2018年12月27日,对该单位组织复查中发现,该单位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依然没有得到纠正。

依法查处情况

该单位第一次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8日,荆门市生态环境局向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并处罚款10万元。2019年3月5日,市生态环境局针对该单位复查再次超标的情况,下达了《按日连续处罚决定书》,处罚款70万元。

目前,该单位已改正了违法行为。

案件启示

该单位在第一次超标后未吸取教训及时整改,导致外排废气连续超标,构成按日计罚行政处罚。企业应加强日常环保管理,定期开展自行监测,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在发现超标后第一时间整改到位,自行复查合格后方可排放。2015年1月1日新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对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政机关可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原处罚数额实施按日连续处罚。这一法规警示排污者:无视法律处罚警告,心存侥幸,定会受到更严重的惩戒。


典型案例二     

钟祥市田岗鸿兴石料厂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案

案情简介

2019年1月15日,在启动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期间,市生态环境局开展涉气企业夜间零点执法行动,发现钟祥市田岗鸿兴石料厂未按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应急响应措施实施停产,该单位45万吨/年石灰岩开采项目在正常生产过程中破碎工段配建的水喷淋除尘装置未开启运行。荆门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件线索移交钟祥市环境保护局。

依法查处情况

该单位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9年3月5日,钟祥市环境保护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10万元。经后续复查,该单位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已经改正。

案件启示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企业应按要求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拒不执行的,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或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必须全部接入废气治理设施,经有效收集处理后方可达标外排,杜绝应接未接、旁路排放、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情况发生,严禁废气未经有效处理直接排放。

典型案例三

中兴农谷湖北有限公司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案

案情简介

2019年3月17日,荆门高新区·掇刀区环保局接到群众投诉,反映革集河道水面漂浮着大量黑色泡沫,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开展排查。通过调查发现,革集河上游企业中兴农谷湖北有限公司利用抽水泵将该厂污水处理站调节池内约50立方米的含油废水,抽至该厂污水处理站东北角的污水管网排入革集河,对周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

依法查处情况

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9年3月28日,荆门高新区·掇刀区环境保护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100万元。经后续复查,该单位已按要求拆除了排放废水的软管及设施,并缴纳了罚款。

案件启示

目前在现场执法检查中,经常发现“跑冒滴漏”、雨污不分、通过雨水管道排放水污染物的现象,各相关企业应勤于自查,及时发现问题、整改问题,确保厂内产生的所有废水按规定要求处理到位,严禁将未经处理的废水排入外环境。


典型案例四   

京山华贝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超总量排放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19年1月17日,执法人员对京山华贝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通过调阅该单位2018年度第三方废水、废气自行监测报告和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污染源在线监控平台等相关污染物排放因子浓度及数据,经过现场核算,发现该单位2018年度全年排放污染物均超过排污许可证年排放控制标准。

依法查处情况

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9年3月26日,市生态环境局向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年排放总量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年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并处罚款20万元。经后续复查,该单位已改正了违法行为,并缴纳了罚款。

案件启示

排污单位应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将被依法实施行政处罚。2018年1月1日新颁布的《水污染防治法》中,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处罚取消原有排污费倍数计算罚款金额,直接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力度大幅度增加。


典型案例五     

沙洋楚玉钢构有限公司喷漆车间未批先建案

案情简介

2018年11月22日,沙洋县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对沙洋楚玉钢构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喷漆车间未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擅自开工建设即已在生产。2018年12月5日,沙洋县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仍未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即对该单位进行立案调查。

依法查处情况

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9年1月3日,沙洋县环境保护局向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沙环罚字〔2019〕003号),作出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5%的罚款,即合计2万元的行政处罚。经后续复查,该单位喷漆车间已完善环评手续,自觉缴纳了罚款。

案件启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加大了对未批先建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对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按照总投资额的1%-5%进行处罚。一方面体现了“过罚相当”原则,另一方面有效遏制过去“先上车后买票”现象。该起案件,对同样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有震慑作用,有利于规范企业生产行为,提高企业的环保意识。(荆环宣)


责编:瑞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