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宣判一起利用网络赌博案!涉案2.3亿元,盈利近3000万元!

网上购买“捕鱼”游戏软件从事赌博活动,涉案金额2.3亿元。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一起开设赌场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就意味着5名赌场的投资者、管理者及工作人员分别领刑2年至7年不等,并处1万元至15万元不等的罚金。

一审法院:5人犯开设赌场罪领刑

2017年,市民举报有人利用“摇摇乐”捕鱼游戏网络软件从事赌博活动。东宝警方介入调查,采取行动,抓获包括投资、组织者在内的5人。后来查清相关事实,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东宝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2015年9月,万某(今年31岁,潜江人,无固定职业)以营利为目的,从网上购买了一款“摇摇乐”捕鱼游戏机软件,利用捕鱼游戏平台供玩家进行赌博。2016年3月,万某先后聘请蒋某(今年27岁,潜江人,无固定职业)、陶某(今年22岁,湖南人,无固定职业)两人为赌场工作人员。2016年11月,万某与蒋某协商,蒋某占赌场10%的股份,负责赌场日常经营活动。2017年4月,万某又聘请李某(今年24岁,潜江人,无固定职业)为赌场工作人员。

赌场实行24小时轮流值班制度,值班工作人员负责为赌博人员提供资金转账、上分、下分等服务。万某、蒋某注册了多个赌博游戏工作微信号和支付宝号,专门用于推送赌博游戏二维码、联系赌博人员和转账,并用自己及亲属的身份证办理多张银行卡,用于赌博资金结算。

赌博人员通过添加赌场工作人员的微信号和支付宝号,然后扫描推送的游戏二维码下载客户端,安装并完成注册。

赌博人员赌博时,通过向赌场工作人员的工作微信号或支付宝号转账充值,工作人员在游戏管理平台帮助上分,赌博人员利用捕鱼游戏机软件进行赌博。

赌博结束后,工作人员将赌博人员的资金余额通过支付宝或微信转账给赌博人员。

经查,万某是赌场的投资人、组织者,从2015年9月至2017年12月,该赌场共收到赌博人员充值款2.3亿元,向赌博人员转账2亿余元,盈利2965万余元。此外,其他4人在此开设赌场案中扮演的角色分别为:蒋某是赌场的主要管理者,陶某、李某、余某(万某妻子,2016年1月协助万某为赌博人员提供上分、下分等服务,2017年多次与蒋某核对赌场账目等)均是赌场的工作人员。

一审认为,被告人万某、蒋某、陶某、李某、余某以营利为目的,在互联网上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万某(曾犯罪被判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万某、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陶某、李某、余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减轻处罚。万某、蒋某、陶某、李某、余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均可从轻处罚。结合社区矫正机构建议适用非监禁刑的意见,对余某宣告缓刑不会对所居住社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

一审法院判决万某、蒋某、陶某、李某、余某均犯开设赌场罪,分别判刑7年、6年、4年6个月、4年、2年(缓刑3年),分别并处罚金15万元、10万元、6万元、4万元、1万元。此外,对涉案违法所得及公安机关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房产、车辆、存款予以追缴,对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判决后,万某等4人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查明相关事实:

对万某提出“原判认定的涉案充值、兑现、盈利金额不准确”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判认定的涉案充值、兑现、盈利金额,系根据公安机关提取的赌博游戏平台后台数据,专门用于赌博的微信号、支付宝账号、银行账户的交易记录等证据综合认定的,并无不当。

对蒋某及其辩护人提出“蒋某并非赌场的股东,并未按照10%比例分红,亦未参与赌场的经营管理,应当认定为从犯”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证人证言及万某、蒋某、余某的供述相互印证,证明万某承诺给蒋某10%的股份,蒋某从2016年11月开始每月按照盈利的10%获得收益,并负责管理赌场账目、上缴盈利资金及承担工作人员生活开支等事项。蒋某根据赌场盈利获取分红,且负责赌场经营管理,应当认定为主犯。

对陶某提出“原判未按其个人值班的充值金额认定其涉案金额,系事实认定错误”的上诉理由,经查,本案系共同犯罪,应当按照陶某与其他赌场工作人员共同获取的赌场充值金额认定其涉案金额。上诉人陶某提出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上诉人李某提出其系初犯、从犯,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请求二审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已经综合考量各上诉人具有的法定及酌定从轻情节,并根据各上诉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在法定刑幅度内分别处以相应刑罚,并无不当。最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 王清华)

来源:荆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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