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最高检发布五年检察改革规划 要求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 探索建立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处分制度
北京青年报记者2月12日获悉,日前,最高检制定下发了《2018—2022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下称《改革规划》)。
《改革规划》共确定了6个方面46项改革任务,其中提到,对于公民在传唤、拘传、羁押、监所服刑、强制隔离戒毒、强制医疗期间死亡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在检察机关主持下,委托具有法医病理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进行死亡原因鉴定。
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
北青报记者注意到,建立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制度是本次规划的亮点之一。
《改革规划》提到,健全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工作机制,完善对扣押、冻结等侦查措施的监督机制。建立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制度。
全面科学把握逮捕条件,完善逮捕必要性审查机制,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建立有重大影响案件审查逮捕听证制度,健全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意见工作机制。完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减少不必要的羁押。
此外还提到,推动建立公安机关办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制度。
明确退回补充侦查的条件,建立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引导和说理机制,明确补充侦查方向标准和要求;加强自行补充侦查工作,完善自行补充侦查工作机制;建立补充侦查反馈机制,对自行补充侦查的案件,及时向侦查机关反馈侦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强化对侦查机关的引导和监督作用。
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信息“挂钩”入职查询
公益诉讼工作机制和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机制也是外界关注的焦点。
《改革规划》要求,充分发挥诉前程序作用,建立健全诉前沟通机制,收到案件线索后,根据线索的来源、涉及问题的性质等因素,及时与政府部门进行沟通,需要进入诉前程序的,依法发出检察建议并努力协调促进落实。
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需要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的,可以委托具备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配合有关部门探索制定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收费“后付费”制度。
在完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机制方面,以全面综合司法保护为导向,规范“捕、诉、监、防”一体化办案工作机制,探索未成年人检察特殊业务案件化办理。
深化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探索建立罪错未成年人临界预防、家庭教育、分级处遇和保护处分制度,推行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询问、救助机制,建立健全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库和入职查询制度。
担任领导职务检察官也要办案
在检察权运行体系方面,《改革规划》也作了相应要求。
明确检察长、副检察长等担任领导职务检察官办理案件的内涵和要求。担任领导职务检察官每年应当办理一定数量的案件,提倡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敏感、新类型案件和在证据运用、法律适用方面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完善担任领导职务检察官办案数量的统计标准,建立担任领导职务检察官办案情况定期通报制度。
在规范检察官办案权限方面,修改完善刑事诉讼规则、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和行政诉讼监督规则,制定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办案规则,明确检察委员会、检察长、检察官在司法办案中负责和决定的事项,规范检察辅助人员职责权限。
检察官承办案件,根据“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原则确定。除规定情形不宜纳入随机分案的以外,应当依托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自动随机确定承办案件的独任检察官或者检察官办案组,需要指定分案的,由检察长决定。
落实《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有关规定,构建科学合理的司法责任认定和追究制度,研究出台错案责任追究办法。建立健全检察官惩戒制度,明确惩戒的条件和程序。
司法工作人员刑讯逼供由市地级检察院立案侦查
《改革规划》要求,建立执法活动中非正常死亡在检察机关主持下鉴定的工作机制。对于公民在传唤、拘传、羁押、监所服刑、强制隔离戒毒、强制医疗期间死亡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在检察机关主持下,委托具有法医病理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进行死亡原因鉴定。
在司法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犯罪的侦查机制方面,《改革规划》要求,对诉讼活动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由市地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市地级人民检察院也可以将案件交由基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或者由基层人民检察院协助侦查。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线索的,可以自行决定立案侦查,也可以将案件线索交由指定的省、市地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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