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生产制毒物品后,将含有危险化学物的废水随意倾倒,导致环境受到污染。12月7日,记者从省检察院获悉,4日下午,钟祥市检察院对丘某、熊某等6人特大制毒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派员出庭。公诉人要求法庭追究这6人的刑事责任,公益诉讼人则要求这6人赔偿环境修复费585万余元。
据悉,该案是荆门地区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而因制毒污染环境被要求赔偿的,在湖北尚属首例。
据指控,2017年下半年,丘某、熊某等人,私自在钟祥市客店镇某村庄租下一块山林场地建设厂房,利用反应釜、离心机等生产设备,使用氢氧化钠、酒石酸、硼、苯丙酮等原料,合成生产“溴水”(又名“辣椒水”)1223公斤,麻黄素33.8公斤。
然而,生产出的“溴水”未采取密封保存措施,挥发出浓烈的刺激性气味,产生的固体废物也被就地焚毁,废水更是未经无害化处理被储存于未采取有效防渗漏措施的废水池。邱某等人在生产结束后,将废水池中的废水转移至山林中,一部分利用渗坑倾倒,一部分随意倾倒在林地。
钟祥市检察院认为,丘某等6人在非法生产制毒物品过程中,分工明确,互相配合,产生了大量含有危险化学物的废水,依法应当承担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污染环境罪刑事责任,对遗弃、倾倒废水污染环境损害公益的行为,应当承担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其修复处理费用共计585万余元。
6名被告人当庭认罪,法院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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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首例大气污染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4人污染环境被判赔55万余元
今年9月21日,通山县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一审判处吴某等4人1年至2年不等刑期。同时,4人共同承担土地污染修复费、危险废物处置费、大气污染损害费等,共计553620元。据介绍,这是我省首例大气污染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据了解,来自浙江的吴某组织通山县本地3名村民,在通羊镇一村私自建设冶炼作坊,焚烧废旧电路板提取铜等金属原料,直接向大气排放烟气,致使附近村民感到不适。2016年底,吴某等4人被当地警方拘留。
检察机关在起诉书中认定,吴某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在没有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约79吨,直接向大气中排放重金属超标的烟气,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被告人吴某等人应当承担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所以该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