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5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6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我省已于2012年率先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2017年,对于没有裁员的企业,我省补贴比例由50%提高到70%。
2012年,湖北探索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把稳岗补贴列入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主要用于企业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功能作用。稳岗补贴政策的实施,将预防失业的“关口”前移,由被动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转变为主动稳定就业岗位。同时,注重发挥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主体作用,形成了政府支持企业、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共同稳定就业的工作格局。
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介绍,2015年3月,我省失业保险费率由3%降低为 2%(其中单位 1.5%,个人0.5%);2016年5月,全省再次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由2%降至1%(其中单位0.7%,个人0.3%)。
2017年,我省进一步提高稳岗补贴比例,对于没有裁员的企业,补贴比例由50%提高到70%;对裁员率低于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补贴比例由40%提高到50%。据统计,2012年以来,全省共审核拨付稳岗补贴53.17亿元,惠及企业43870家次,稳定就业岗位1168.85万人次。
来源:湖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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