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部门联手治理房地产乱象

日前,由市房管局联手宣传、公安、司法、水务、工商、物价、银监等部门,从8月开始开展为期4个月的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治理全市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

此次行动将重点整治投机炒房行为、房地产“黑中介”违法违规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及虚假房地产广告,进一步整顿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健全房地产市场监管机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在集中整治阶段,各地将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楼盘和房地产中介机构门店进行全面巡查、抽查、暗访,并设立投诉举报热线和信箱,对群众反映强烈、问题突出的典型案例挂牌督办,及时公布查处结果。市房产管理局将会同相关部门对各地专项行动进行检查和指导督办,对工作不力、巡查不到位、整改不落实的地方和单位予以通报。

重点整治内容:

(一)投机炒房行为

1.垄断房源,操纵房价、房租。

2.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未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

3.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站、新媒体等途径捏造、散布房地产虚假信息,以及雇佣人员制造抢房假象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

4.通过更改认购协议、更改预售合同、变更购房人等方式,投机炒作未交付的商品房。

5.通过提供“首付贷”或者采取“首付分期”等形式,违规为炒房人垫付或者变相垫付首付款。

(二)房地产“黑中介”违法违规行为

1.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采取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威胁当事人,恶意克扣诚意金、保证金或预定金。

2.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或者对购房人隐瞒抵押、查封等限制房屋交易的信息。

3.为客户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阴阳合同”提供便利,非法规避房屋交易税费。

4.非法侵占或者挪用客户交易资金。

5.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担保服务,或者以捆绑服务方式乱收费。

6.与投机炒房团伙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在代理销售商品房过程中,违规收取购房人房价款以外的费用。

7.以虚假房源、不实价格信息招揽业务。

8.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房地产中介机构营业执照和备案信息、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

9.未取得营业执照和登记备案,擅自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未按要求向房地产主管部门报送事中事后监管备案信息。

10.非房地产经纪人员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的行为。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

1. 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前,以认购、认筹、预订、排号、售卡、VIP入会等方式向购房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诚意金等费用。

2.未按政府备案价格要求销售商品房(如向购房人公示的销售价格高于备案价格等行为),或者以附加条件限制购房人合法权利,变相实行价外加价。

3.一房多卖,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销售给他人,或者擅自销售已抵押或已查封的商品房,损害购房人合法权益。

4.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法定义务、加重购房人责任、排除购房人合法权利。

5.未标明房源销售状态、销售价等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6.要求购房人支付房价款以外的费用获得购房资格。将取得预售许可的准售房源以抵债等形式交由施工企业及其他关联企业销售。

7.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

8.将未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商品房(含全装修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的行为。

9.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商品房建设销售审批证件、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资金监管账号;实行代理销售商品房的,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销售委托书、经纪机构营业执照和备案信息。

10.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行为。

11.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行为。

12.商品房预售款(含定金、按揭贷款等)不进资金监管账户的,企业和监管银行未经监管机构许可擅自拨付使用预售款的行为。

13. 预销售商品房时未在售楼中心明确标示当期销售的商品房的房号、楼层、户型、层高、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房屋单价、总价、销售状态信息。

(四)虚假房地产广告

1.通过捏造、散布不实信息,或者曲解有关房地产政策等方式,误导购房人的市场预期。

2.发布虚假房源和价格信息,欺骗、误导购房人。

3.使用虚假或者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购房者,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

4.发布未取得许可或备案的房地产项目预售、销售广告。

5.在房地产广告中承诺为购房人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

6.在房地产广告中承诺房产升值或者投资回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