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十人犯寻衅滋事罪领刑

10人在公共场所殴打他人,导致两人轻微伤,打人者的行为属于一般的违法行为,还是犯罪行为?

近日,东宝区人民法院依法审判了这起案件,10人分别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至1年10个月不等或缓刑,其中一人被撤销之前的缓刑,两罪合并执行2年10个月。

案件回放:两人公共场所遭殴打

间追溯至2017年12月6日11时许,城区华侨宾馆门口停车场发生一起殴打他人事件。两名当事人从该宾馆旁边一单位出来,遭到一伙人的堵截,随后遭到这伙人的殴打。

两人被殴后,多处受伤,财物受损。事发后,警方快速出击,现场抓获一打人嫌疑人。随着警方介入,其他涉案人相继归案。

法院审判:十人犯寻衅滋事罪领刑

此案中被打的两人为外地律师,事发于公共场所,同时案发后此事件在网易、新浪新闻等网站传播,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

公安机关完成前期侦查工作后,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将10人移送公诉机关提起诉讼,东宝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今年,东宝区人民法院审判认定,2017年11月,被告人周某(系我市一拆迁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某、肖某合伙承接了城区土门巷片区棚改项目部分房屋征收动迁工作。

2017年12月5日晚,周某得知该片区部分拆迁户已委托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将于2017年12月6日上午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遂邀约邓某、肖某等人在城区天鹅广场一餐馆吃饭,预谋纠集人员于次日到市中级人民法院门前围堵拆迁户谈判。尔后,肖某、邓某电话邀约多人参与围堵。

2017年12月6日上午,周某、邓某、肖某等十余人先后聚集到城区华侨宾馆门口停车场守候。当日11时许,拆迁户委托的顾律师、王律师庭审结束准备离开荆门。周某、邓某、肖某等人在华侨宾馆门口停车场堵住两位律师要求谈判,两律师未予理会。周某动手打了顾律师一耳光,邓某、肖某等人见状也上前对两位律师进行拉扯、推搡、追打,致两名律师受伤,手表、衣服等随身物品损坏。

当日下午,周某安排邓某、肖某在天鹅广场一餐馆请参与殴打律师的多人吃饭,并给了邓某2000元,让其安排参与人员吃饭分钱。

经鉴定,顾律师、王律师两人的损伤程度均属轻微伤。顾律师受损手表市场维修价格为4400元,王律师受损长袖衬衣的市场价格为179元、长裤市场价格为214元。

案发后,周某、邓某于2017年12月6日分别向公安机关投案。肖某等两人于2017年12月7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其他3人分别于2017年12月8日、12月17日、12月27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审理此案过程中,周某、邓某、肖某等十人的亲属与当事人顾律师、王律师达成了和解,并共同赔偿了顾律师、王律师的经济损失。

原审认为,被告人周某、邓某、肖某等10人结伙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两人轻微伤,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邓某、肖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另外7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等。

法院判决10人犯寻衅滋事罪:6人被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至1年10个月不等;1人此前犯罪被判缓刑,且在缓刑期内再次犯案,遂撤销缓刑,两罪合并执行2年10个月;另外3人被判缓刑。

此案为何构成寻衅滋事罪?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军分析认为,《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93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两人以上轻微伤的……

很显然,之所以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10名被告人有期徒刑,这与他们的行为构成了寻衅滋事罪的要件有关,对他们以此罪进行判处也就顺理成章。

刘军提醒市民,中国是法治社会,遇事绝不可逞强抖狠行凶,表象看起来是打架的“小事”,实则已逾越一般违法行为,升格为刑案,面临被追刑责(记者 王清华 通讯员 东宣)

来源:荆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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