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督特大网络制贩枪案16人领刑

近日,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份刑事裁定书裁定:备受市民关注的特大网络制贩枪支案中的4名涉案人员上诉被驳回,维持沙洋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该裁定书为终审裁定。

据悉,这起特大网络制造贩卖枪支案牵出16名犯罪嫌疑人,经沙洋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16人有罪,其中一人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一人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3人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至11年不等;一人犯非法制造弹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一人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一人犯私藏弹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其他8人分别犯非法买卖枪支或弹药罪,被判处1年8个月至3年缓刑。

网警巡查牵出涉枪大案

2016年1月以来,荆门市公安局通过网上巡查发现一条重要线索,有人通过网络向张某(今年42岁,屈家岭管理区人)购买了大量弹壳、火药等物品,同时张某还声称有手枪出售。

2016年3月11日,市公安局将该线索移交沙洋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收到这条线索后,沙洋县公安局组成工作专班,全力展开调查。专案组民警先摸清了一个以张某为中心的制造售卖枪支弹药犯罪嫌疑团伙,有为张某加工生产手枪、猎枪的,有为张某加工生产子弹的,有从张某处购买枪支弹药的。紧接着警方展开行动抓获涉案人员。

经过近半年努力,在省公安厅及我市两级公安机关的指导下,专班民警辗转北京、上海、湖南、福建、广西、广东、浙江等20个省市,行程5万多公里,成功侦破这起后来由公安部督办的特大网络制造贩卖枪支案,一举打掉制贩枪支弹药窝点6个,抓获涉枪违法犯罪嫌疑人35名,收缴各类成品枪支69支(其中仿64式手枪9支,火药手枪1支,单管猎枪12支,小口径步枪1支,仿秃鹰高压气枪46支)、气枪配件2344件、子弹315发(其中军用子弹60发,猎枪弹222发,自制手枪子弹33发)、铅弹3508颗、火药10公斤以及大量制造枪支弹药工具。

查获的枪支

此次收缴的枪支中杀伤力最大的是小口径步枪,它发射的是以火药为动力的铅弹,有效射程是200多米,杀伤力非常大,它在“黑市”上价格要几万元。

枪迷变身“军火”卖家

警方查明,张某系屈家岭管理区一单位职工,上世纪90年代开始使用猎枪打猎,由于其对枪支非常痴迷,在当地逐渐小有名气。后来,国家对猎枪管控规范,他便私下偷偷玩枪,并认识了天门籍男子李某平(今年53岁)。

李某平对各类枪支维修及改装非常擅长,两人兴趣相投一拍即合,在听说有人想购买仿真手枪后,张某便从孝感籍男子高某(今年31岁)处购买654K型气手枪交由李某平改装,最终改装成仿64式手枪。

在发现其中蕴含着巨大的“商机”后,虽然明知涉嫌犯罪,张某等人还是铤而走险开始大肆制售枪支。

张某首先通过网络找上家购买枪支相关零配件,再交给李某平负责将枪支制造、改装完成,最后由张某进行售卖。

最初张某等人只出售猎枪、仿真手枪及小口径步枪,在发现高压气枪市场需求较大后,张某又通过网络购买气枪进行销售。同时,张某还高薪聘请张某朗为自己制造各类枪支弹药,确保枪支和子弹能够同步销售。至此,张某从一个“枪迷”转变为销售各类枪支、弹药的“军火商”。

网络贩枪隐语揭秘

据犯罪嫌疑人供述,他们一般通过微信、QQ发布广告,对需要购买枪支或枪支零部件的网友使用QQ或微信具体联系,谈成生意后采取银行卡转账和支付宝系统支付购款,最后再到各类物流快递公司邮寄枪支或零部件。

该犯罪团伙在网络上买卖枪支弹药时均用虚拟名称,且在制造、贩卖枪支犯罪过程中网络交谈全用隐语,仿美式“秃鹰”枪称为“秃子”或“秃狗”,气枪称为“气狗”,枪管称为“毛瓦”或“水管”,气枪铅弹称为“狗粮”或“粮食”,子弹模具称为“母鸡”,枪身称为“皮轨”。如果不是“圈内人士”不会了解其中的含义,很难发现其犯罪行为。

法院一审判团伙16人有罪

警方查明案情后移送公诉机关对16名涉案人员提起诉讼。今年5月2日,沙洋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了此案。

其中被告人张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买卖以火药为发射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25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7支,非法制造、买卖非军用子弹129发,非法买卖气枪铅弹3880发,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罪;被告人李某平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买卖以火药为发射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26支,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张某交给李某平改制仿64式手枪的5支654K型气手枪未及改制,两人已经着手实施非法制造枪支犯罪,是共同犯罪,因案发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高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买卖以火药为发射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6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8支,非法制造、买卖非军用子弹3000余发,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罪。

该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16名被告人的罪名成立,对部分被告人主动投案、坦白等情节进行认定,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被告人李某平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高某、郑某群、何某敏等3人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至11年不等;张某朗犯非法制造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鲁某杰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田某元犯私藏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符某胜、杨某波、马某云、王某林、鲁某军、熊某建、徐某、谭某国等8人分别犯非法买卖枪支或弹药罪,被判处1年8个月至3年缓刑。

法院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一审判决后,李某平、郑某群、何某敏、张某朗等4人不服判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市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不开庭进行审理,并于今年9月29日审理终结,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关于李某平提出“原审判决认定其非法制造、买卖以火药为发射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26支的证据不足”的上诉理由,法院查明认定上诉人李某平非法制造、买卖非军用枪支26支的证据确实、充分,李某平提出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何某敏提出“其未参与损坏枪支的维修,不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的上诉理由,经查,“非法制造”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许可,私自使用原材料制作枪支的行为,对枪支的修理、改装亦应认定为“非法制造”行为。何某敏、郑某群受人之托,将损坏的枪支交由上家进行维修,虽未实际参与维修,但对他人维修枪支具有帮助的故意并实施了帮助行为,与直接维修的李某平等人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的共同犯罪。何某敏提出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何某敏、郑某群、张某朗提出原审判决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审判决根据3人各自实施犯罪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及其人身危险性,在法定刑幅度内分别处以相应刑罚,并无不当。3人提出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记者 王清华 通讯员 市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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