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祥:“执行不能” 司法救助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客观上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执行法院穷尽手段仍不能执行的案件,属于“执行不能”。近日,钟祥市人民法院依法为“执行不能”案件当事人吴某申报五万元司法救助金,解决其生活困难。

吴某与杨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钟祥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杨某赔偿吴某经济损失80余万元。在执行过程中,该院查明,被执行人杨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满释放后,携家人长期外出,至今下落不明,该院通过网络查控平台和传统查控方式穷尽调查手段,也未找到被执行人杨某可供执行的财产。

考虑到吴某因交通事故致下半身瘫痪,生活不能自理,终身需要护理,家庭特别困难,后期治疗费用也无着落,钟祥市人民法院依法为其申报五万元的司法救助金,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

来源:云上钟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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