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荆门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单位清查的公告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国务院决定于2018年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为准确确定普查对象、确保普查单位不重不漏、规范界定各类普查报表实施范围,将于2018年9至11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普查前的单位清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清查对象:我市境内从事经济社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以及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个体经营户。

二、清查主要内容: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详细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单位所在地及区划、单位注册地及区划、联系电话、行业类别、机构类型等;个体经营户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户主姓名、行业类别、从业人员期末人数等。

三、清查方式:普查人员将佩戴统一印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证,携带数据采集终端(PAD)上门进行“地毯式”逐一调查。

四、清查时间:普查人员将于9月中旬开始上门开展工作,至11月结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体经营户应当积极参与并密切配合经济普查工作,请提前准备好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以便普查人员快速进行信息采集。对拒绝或者妨碍普查机构、普查人员依法开展工作的行为,或虚报、瞒报、漏报清查资料的普查对象,将依法予以处罚。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及普查人员对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信息将依照有关法律给予严格保密,不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特此公告

荆门市人民政府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