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荆门市人民检察院
荆门市公安局 荆门市司法局
关于进一步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
通 告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精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打击重点:
1.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2.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3.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4.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5.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6.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7.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8.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9.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10.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
11.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12.黑恶势力“保护伞”。
二、凡是涉嫌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以及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人员,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在此规定期间拒不投案自首、继续为非作恶的,将依法从严惩处。
三、涉嫌黑恶犯罪嫌疑人的亲友应当积极规劝其尽快投案自首。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视为主动投案;
窝藏、包庇黑恶势力犯罪嫌疑人或者帮助洗钱、毁灭、伪造证据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涉嫌黑恶犯罪嫌疑人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并经查证属实,以及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并经查证属实的,或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免除处罚;
涉嫌黑恶势力犯罪人员积极配合侦查、起诉、审判工作,在查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结构和组织成员地位作用,组织实施的重大犯罪事实,追缴、没收赃款赃物,打击保护伞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经查证属实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涉黑涉恶犯罪线索,根据《荆门市公安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举报奖励办法》规定,视情节给予2000元至50000元的奖励,并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和人身安全。
五、举报方式
荆门市“扫黑办”
举报电话:0724-2378348
举报邮箱:hbjmshb000@163.com
来信来访:荆门市东宝区北门路28号市委1号楼307室
荆门市公安局“扫黑办”
举报电话:0724-8882860
举报邮箱:jmshcejbyx@163.com
来信来访:荆门市漳河新区深圳大道69号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荆门市人民检察院
荆门市公安局 荆门市司法局
2018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