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出台条例规范建筑垃圾处置循环利用 限时处理 合规运输

日前,市人大常委会发布《荆门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并决定从11月1日起施行。

近年来,随着荆门城市发展不断加快,各类建设工程、拆迁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量大幅增加,据初步统计,荆门每年产生240万吨—300万吨建筑垃圾。建筑垃圾管理面临的问题突出,如建筑垃圾随意堆放、偷排乱倒现象屡禁不止,运输车辆超载、遗撒污染现象时有发生,建筑垃圾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滞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不高等,严重影响现代化精致城市建设的进程。

《荆门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下称《条例》)是我省首部针对建筑垃圾管理的专门性地方性法规,对于加强荆门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条例》共29条,结合荆门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实际,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国家和我省关于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政策、文件为参照,借鉴兄弟省市建筑垃圾管理立法经验,对城市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利用、填埋等处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作了明确规定。

地方政府是统筹资源的主体

长期以来,在我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中,由于相关部门职责划分不明确、市区城管部门职责划分尚未理顺,在日常的管理工作中仍然存在着多头管理、条块分割、资源浪费的现象。

对此,《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建筑管理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建筑垃圾管理中的重大事项,督促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各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主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其他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这样,明确地方政府作为统筹资源,统筹规划的主体,使各方面的责任更加明确,也保证了统筹协调机制的有效运行。

建筑垃圾处置原则: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条例》充分运用新发展理念,第三条明确规定:“建筑垃圾处置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此外,在建筑垃圾分类、回填管理、资源化利用、排放、运输、消纳等处置环节中,均从促进源头减量减排和资源化及其利用角度明确了相应的要求和具体措施。

建筑垃圾需限时处理

对道路施工、拆除工程、装饰维修的建筑垃圾的监管一直是我市建筑垃圾管理的重点、难点。《条例》明确了产生建筑垃圾后的处置时限,比如,第八条规定:“在城市道路进行管线铺设、道路开挖、管道清污等作业的,应当在施工完成后二十四小时内将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完毕。拆除作业产生的建筑垃圾的,应当当日分类处理完毕;当日不能处理完毕的,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识,采取防尘、防渗、防滑坡等措施,在拆除作业全部完成后三十日内分类处理完毕。”

建筑垃圾应当全密闭运输

《条例》对施工单位、运输单位都作出了具体规定,对违反规定将给予一定的处罚。

比如,对运输车辆,要求运输车辆随车携带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配发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标识;按照建筑垃圾分类标准分类运输;配备装卸记录仪和具有卫星定位功能的汽车行驶记录仪,并正常使用;车顶加装车辆识别灯,并保持车辆识别灯正常使用;运输车辆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实行全密闭运输,不得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等。违规将由县级以上城市管理部门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如对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清除,清除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群众举报属实将获得奖励

条例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对举报及时处理、反馈,不得泄露举报人信息;举报属实,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奖励。”(记者 戴永君)

责编:张瑞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