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与《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财务会计科目的新旧衔接(二)

负债类

(1)“应缴财政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付政府补贴款”、“其他应付款”、“长期应付款”、“受托代理负债”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缴财政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府补贴款”、“其他应付款”、“长期应付款”、“受托代理负债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账的上述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转账时,单位应当将原账的上述科目余额直接转入新账的相科目。

(2)“应缴税费”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交增值税”、“其他应交税费”科目原制度设置了“应缴税费”科目。转账时,单位应当将原账的“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科目余额转入新账“应交增值税”科目中的相关明细科目;将原账的“应缴税费”科目余额减去属于应交增值税余额后的差额,转入新账的“其他应交税费”科目。

(3)“应付账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付账款”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应付账款”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但是不再核算应付质量保证金,应付质量保证金改在新账的“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转账时,单位应当将原账的“应付账款”科目余额中属于尚未支付质量保证金的余额,转入新账的“其他应付款”科目;将原账的“应付账款”科目余额减去其中属于尚未支付质量保证金的余额后的差额,转入新账的“应付账款”科目。

来源:荆门市会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