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洋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廖海滨等30人重大涉黑案

8月10日至8月13日,沙洋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廖海滨等30名被告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非法买卖枪支罪等12项罪名一案。

沙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0年12月,被告人廖海滨因犯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2003年9月,廖海滨刑满释放后,纠集罗松、刘井民等人在荆门城区等地通过开设赌场、放高利贷、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利用组织恶名承揽工程、入股公司等违法犯罪活动,不断壮大经济实力,为非作恶,称霸一方,发展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领导者明确,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通过开设赌场、放高利贷、利用组织恶名承揽工程、入股公司等违法犯罪活动大肆敛财,获得巨额资产,获取的非法利益用于购买刀具、车辆等作案工具,为组织成员提供逃跑经费、给予经济补偿、发放工资、购买住房等,笼络人心,强化控制,维系组织生存发展。廖海滨及其组织成员为树立非法权威、获取非法利益,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故意伤害、聚众斗殴,非法买卖枪支等违法犯罪行为,为非作恶,欺压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公诉机关认为,廖海滨等30名被告人的行为分别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窝藏罪、聚众斗殴罪、包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等12项罪名。庭审中,公诉机关在合议庭的主持下,针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了逐项举证、示证,控辩双方就被告人的定罪量刑进行了法庭辩论,被告人进行了最后陈述,庭审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沙洋县部分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被告人亲属及社会各界群众近200人旁听了庭审。(通讯员:李胡兵、张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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