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长期占道销售 荆门城管交警联合执法还路于民

“将摩托车摆到人行道上占道经营,肯定不行!”5月14日下午, 市区城管部门与东宝区交警大队在象山大道龙泉派出所南侧至广播电台段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一些市民如是说。

该路段摩托车、电动车销售商长期违规占用人行道及非机动车道,市民反映强烈。此前经多番整治,但仍有个别商户我行我素,导致整治效果大打折扣,出现反弹。对此,14日下午,市城管局综合督查专班、东宝区城管局、东宝区交警大队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对出店摆放的摩托车先行登记保存,并视销售商态度等进行酌情处理。

下一步,东宝区城管部门将安排专人值守,并根据反弹情况进行不定期整治。

★【法规之窗】《荆门市城市管理条例》对占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的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摆摊设点、销售或者加工制作商品。临街建筑物的使用人不得超出门窗外墙经营、作业或者摆放、展示商品。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占道、出店经营行为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扣押违法经营的工具和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