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一男子聚餐醉酒后窒息身亡!看完你还敢劝酒吗?

5日早上,一辆黑色越野车后座躺着一男子,已经没有了呼吸。男子为44岁的荆门人张某,经法医初检,系醉酒后窒息身亡。

4日,家住东宝区泉口路的张某与好朋友钱某一起到东宝区建泉村的周某家玩,中午吃饭时,张某喝了3杯白酒和一瓶啤酒。随后张某与好友打了一下午的牌,吃晚饭时,张某又喝了4杯白酒。当日21时,张某因醉酒不方便回家,钱某家离周某家不到800米,钱某开车把张某送到自家门前的水泥场后,张某说要先躺一会再进屋,钱某见张某神志清醒,没有什么异常,因自己也喝多了,便把车窗留下缝隙后先进屋睡觉了。5日早上7时许,钱某叔叔到钱某家,说张某躺在车里叫不醒。钱某打开车门发现,张某已经没有呼吸,身体冰凉。钱某立即打电话报告给村里管治保的李主任,随后报警。

接警后,民警迅速赶往现场,法医进行了检查,初步确定死者系醉酒后窒息身亡。

有句话叫“酒逢知己千杯少”,不喝好就不尽兴,但是喝酒和劝酒都要适量,千万不可强求,否则一旦出了事,谁都脱不了责。

根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如果发生以下情况,共同饮酒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明知醉酒人不能喝酒

在因喝酒引发醉酒人疾病发作,导致伤残、死亡等损害后果的情况下,是否知道对方的身体状况,成为同饮人应否承担过错责任的前提。如果同饮人不了解,在劝了少量酒的情况下,诱发对方疾病,此时同饮人无需承担过错责任。但依据《民法通则》中的公平责任原则,同饮人应承担一部分赔偿责任。如果在不知道的情况下劝了大量的酒,则应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二、强迫性劝酒

如果在饮酒过程中有明显的强迫性劝酒行为,如野蛮灌酒,言语要挟、刺激对方,不喝就纠缠不休等,只要主观上存在过错,此时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劝酒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当然,此种情况下,醉酒人也有一定的过错,因为这种强迫并非是暴力性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应当减轻劝酒人的赔偿责任。另外,劝酒,还要认清对象。

三、酒后进行驾车未加以劝阻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在明知对方酒后驾车而不加以劝阻的情况下,一旦出事,同饮人就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因为此时共同饮酒人应对醉酒的人负有加以阻止的义务。如果已尽到劝阻义务,而醉酒人不听劝阻,同饮人则可以免责。同样,在明知一方喝多、神志不清的情况下,同饮人应及时予以劝阻。在能够进行劝阻时却没有劝阻,以致出现意外,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

如果未将醉酒人送回而发生受伤或死亡等情况,同饮人是否要承担责任呢?对此,应结合饮酒者当时的神志状况来加以判定。如果饮酒者已经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无法支配自己的行为时,此时同饮人负有一定的监护照顾义务。如果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或者不足以在合理的时间内让其达到有人照顾的情况(比如家中无人),此时若出现意外,根据《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同饮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来源:平安东宝

责编:张瑞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