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工商业电价第一批降价措施出台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降低企业用能成本和《政府工作报告》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要求,国家发改委决定分两批实施降价措施,落实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下降10%的目标要求。近日,我省第一批降价措施已经出台,电价调整及相关政策自4月1日起执行,销售电价调整政策从4月1日(含当天)抄见表量执行。主要降价措施包括:

一、降低全省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目录电价每千瓦时0.0256元。按照2017年我市一般工商业用电量9.69亿千瓦时测算,全市年可减轻用户负担约2500万元。

此外,还临时性降低全省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输配电价每千瓦时0.0256元,降低趸售电价每千瓦时0.076元。取消全省离子膜法烧碱生产用电优待电价。降低我省高于燃煤电厂发电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0.35元以上的天然气发电机组上网电价。

二、进一步提高两部制电价的灵活性,两部制电力用户可自愿选择按变压器容量或合同最大需量缴纳电费,也可选择按实际最大需量缴纳电费。

三、继续严格落实《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取消临时接电费和明确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鄂价环资〔2017〕171号)规定,全面落实取消临时接电费及对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免征系统备用费、政策性交叉补贴等电网清费政策。

四、全面清理规范目录电价、输配电价之外的收费项目及加价行为。国家发展改革委明文要求,全面清理规范电网企业在输配电价之外的收费项目,重点清理产业园区、商业综合体等经营者向转供电用户在国家规定销售电价之外收取的各类加价。产业园区经营的园区内电网,可自愿选择移交电网企业直接供电或改制为增量配电网。商业综合体等经营者应按国家规定销售电价向租户收取电费,相关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协商解决;或者按照国家规定销售电价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由所有用户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

省物价局强调要贯彻落实《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鄂价工服〔2018〕22号)规定,进一步落实用电价格政策,切实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价格权益。商业综合体等经营者应按国家规定销售电价向租户收取电费,相关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参照鄂价工服〔2018〕22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