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拖欠他人货款被起诉,法院民事判决生效9年之久仍故意逃避债务,拒不支付。近日,经京山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京山县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对易某某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经查,2008年8月,京山县法院对吴某某与易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判决易某某付给吴某某货款本金8万余元。吴某某在次月向法院申请执行,但易某某为隐匿财产多年不办理银行卡,直至2017年10月,仍未履行法院裁决的法律义务。在此期间,易某某与他人合伙开石料厂收益数十万元,2013年转让石厂红利时,分得现金14万余元也予以隐匿,将资金用于个人投资和吸食毒品。2015年4月,京山县法院以易某某拒不执行判决罪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2017年10月,易某某经网上追逃被抓获归案。
检察院办案提醒: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打击“老赖”,有利于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强化社会诚信意识。(通讯员 吴玉凤)
来源:荆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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