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今年全国两会的焦点话题之一。
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先通过宪法修正案,再审议监察法草案,及时将宪法修改所确立的监察制度进一步具体化,成为中国共产党依宪执政、依宪治国的生动实践和鲜明写照。
在我国监督体系中,纪委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管党治党的重要力量;监察在加强行政监督、促进依法行政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两者之间,存在着有待进一步发展和完善的监察区域。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的说明,从“监察范围过窄”“反腐败力量分散”“体现专责和集中统一不够”三个方面,明确指出“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要求相比,我国的监察体制机制存在着明显不适应问题。”通过国家立法把党对反腐败工作集中统一领导的体制机制固定下来,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着眼的是更加深入地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以前,常有人问,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对我们究竟意味着什么?
随着全国省、市、县三级监察委员会全部完成组建,随着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监察范围和管辖、监察权限、监察程序、反腐败国际合作、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等重要内容渐渐为人知悉,人们越来越看到这项改革的重大意义:从此,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都将被纳入监察范围,全覆盖、无死角,更加健全的法规制度将推动既“禁于未然之前”、又“禁于已然之后”。
向前、向上、向好,始终是一以贯之的改革走势。勇毅担当、狠抓落实,深入贯彻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各项要求,才能真正确保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真正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被滥用、惩恶扬善的利剑永不蒙尘。
来源:湖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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