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8日13时,京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对郭华等29名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一审公开宣判。
判决被告人郭华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赌博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被告人杨玉琴、周学荣、陈鹏、郭勇、袁军等28人分别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等,分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至十六年不等,其中对杨玉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余被告人均并处一定数额罚金。
京山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郭华伙同多人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人数众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取巨额经济利益,具有很强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了3起故意伤害,2起聚众斗殴,10起寻衅滋事,10起非法拘禁及敲诈勒索、强迫交易、非法买卖枪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行贿、开设赌场、赌博等犯罪,还实施违法行为14起,造成1人重伤、7人轻伤等严重后果,并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称霸一方,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该犯罪组织应依法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各被告人的亲属和各界群众共200余人旁听了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