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荆门市中心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控工作的通告

东宝区、掇刀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荆门高新区,市政府相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切实改善空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保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 号,以下简称《高污染燃料目录》)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打赢蓝天保卫战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鄂政发〔2018〕44号)等规定,结合实际,现将进一步加强荆门中心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控工作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

本通告所称禁燃区包括东宝区、荆门高新区·掇刀区、漳河新区。

禁燃区实施分级管控,分为特别管控区、重点管控区和一般管控区。特别管控区范围包括城市建成区和漳河风景名胜区。重点管控区范围包括城市建成区范围外的各类工业园区(含高新技术开发区、产业园区、工业集中区等)以及牌楼镇、漳河镇、子陵铺镇、麻城镇、团林铺镇和石桥驿镇镇区。一般管控区范围为特别管控区和重点管控区以外的区域。

二、禁止燃用的高污染燃料

(一)高污染燃料种类

1. 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2. 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3. 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本《通告》规定的是生产生活使用的煤炭及其制品、油类等常规燃料燃用,不包括工业废弃物、垃圾处置等。

(二)分级管控要求

1. 禁燃区全域禁止燃烧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2. 特别管控区禁止燃烧煤炭及其制品(依法依规批准建设使用的单台出力大于等于35蒸吨/小时锅炉除外);禁止燃烧生物质燃料,其中,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参照《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中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执行除外。

3. 重点管控区禁止燃烧煤炭及其制品(依法依规批准建设使用的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除外);禁止燃烧生物质燃料(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参照《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中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执行除外)。

4. 一般管控区禁止燃烧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的煤炭及其制品,其中型煤、焦炭、兰炭的组分含量限值为:型煤含硫量(St,d)限值为0.5%,挥发分(Vdaf)限值为12%;焦炭含硫量(St,d)限值为0.5%,灰分(Ad)限值为10.0%,挥发分(Vdaf)限值为5.0%;兰炭含硫量(St,d)限值为0.5%,灰分(Ad)限值为10.0%,挥发分(Vdaf)限值为10.0%

三、管理规定

(一)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与管控要求不符的高污染燃料。

(二)禁燃区禁止新建、扩建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灶等燃烧高污染燃料设施;已建成的燃用各类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灶等燃烧设施,应当限期拆除或改造,使用清洁能源。

(三)集中供热区内管网已覆盖区域内禁止新建分散热源,已有分散热源应限期拆除。

(四)2018年7月4日之后批准建设的锅炉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中特别排放限值要求;2018年7月4日之前批准已建设的锅炉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中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五)本《通告》由东宝区、荆门高新区·掇刀区、漳河新区具体组织实施。发改、经信、公安、财政、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住建、市场监管、城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禁燃区的监督管理,加大清洁能源推广力度,严肃查处违反禁燃区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广大人民群众发现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可进行监督举报。举报电话:12345。

五、本通告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荆门市人民政府2016年10月21日发布的《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中心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同时废止。

荆门市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0日